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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邹志新、齐爽行政裁定书

(2013)镇行非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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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杜英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邹志新、齐爽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李柏志审判员::秦岩审判员::王成明

书记员::杨靖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