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杜英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永星、赵艳梅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李柏志审判员::秦岩审判员::王成明
书记员::杨靖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