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居委会大桥路**。法定代表人熊恩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祝,男,1970年10月26日生,桑植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阳朝辉,男,1969年5月21日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桑水罚字(2013)第2号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以案件执法程序尚未完成为由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聂兴权审判员:王晓燕审判员:吴其干
书记员:石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