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