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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芜湖县水务局申请执行王海兵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2013)芜行非审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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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农林水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02383-0。法定代表人:朱景木,局长。被执行人:王海兵,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永平行政村外王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2********。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王海兵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芜县水罚决字(2013)第1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县水务局作出的芜县水罚决字(2013)第1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县水罚决字(2013)第1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兵审判员:孙启霞人民陪审员:曹方平

书记员:陶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