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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2014)岳执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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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吴伟。被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成都亨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吴伟、王雪梅、成都亨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协议内容已经由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通知书形式告知被执行人。经审查,2013年12月19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将(2013)岳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但未实现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辉霞审判员:许朝阳代理审判员:刘开来

书记员:阮倩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