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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孙志成、王金香、徐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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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抚摩开发区景园北街**BDA国际企业大道****。法定代理人:王超。委托代理人:闫冬梅。委托代理人:王小涛。被告:孙志成。被告:王金香。被告:徐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成、王金香、徐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维利审判员:卜文红人民陪审员:刘德明

书记员:王任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