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海、魏娜(二人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薇,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王宗进,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靳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张光利,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帅雷,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薇、王宗进、靳虎、张光利、帅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光利的起诉。
审判员:张延刚
书记员:毕玉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