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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马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外刑初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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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虚开发票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学文化,系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玉华,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宋雪梅

书记员:胡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