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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熊爱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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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穗景大厦**405。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公司总经理。被告熊爱北,系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众音音像制品店负责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郭吓村二村4巷****B。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咏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150元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庄人民陪审员:赖远琼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黄映琼(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