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宏发领域花园**2628(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尹婷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巧,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怀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新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郑双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怀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中,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100元给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庄人民陪审员:赖远琼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黄映琼(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