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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建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38-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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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20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水源,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建秋,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万民乐百货商场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圳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秋侵犯著作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委托代理人王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75元给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庄人民陪审员:赖远琼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黄映琼(兼) 书记员: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