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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杭西知初字第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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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陈宗广。委托代理人许健雅。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明。委托代理人寿峻峰。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健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寿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游侠网”(域名为www.ali213.net)传播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形象(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为元素的游戏“喜羊羊枪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游侠网上传播游戏“喜羊羊枪手”;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律师费3800元、公证费1200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未联系被告要求删除涉案flash游戏作品链接,未向被告出示著作权证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2、被告网站小游戏来自网络,被告无能力制作,且游戏开始界面显示22dm信息,在百度上搜索第一个指向的是原告官方网站,涉案游戏均链接于其他网站,被告并非侵权人。3、原告提交的与实体手机商签订的合同无法证明其在本案中有经济损失,原告无法证明用户一定会选择涉案游戏,且该游戏页面无广告,未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证据中关于人人网账户和被告网站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传播游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25955号、第25956号、第25958号和第25961号公证书(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沸羊羊4个美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2、(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38619-38633号公证书。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影响力较大。3、(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294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3289号公证书(许可协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公证费发票(金额1200元)。证明原告就该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公证书第1页记载的www.ali123.com不是被告的网站,是另一个网站,该网站正好有4399小游戏,内有喜羊羊flash小游戏。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公证费发票金额不合理。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认定。证据2,可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动漫形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予以认定。但其中(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38620号公证书记载的是原告获得的奖项,未载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3,公证书第一页记载为输入www.ali123.com,实际操作截屏显示为“www.ali213.net”,可以确定第一页记载系笔误,予以认定,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证据4,系原告授权案外公司代为签署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授权合同,因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明显不同,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不予认定。证据5,原告确为本案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确有公证费支出,予以认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11527号公证书及技术说明。证明被告网站链接于外部,涉案游戏是搜索引擎程序产生的结果,被告服务器上无涉案游戏。2、涉案游戏作者情况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游戏的作者是李津航,并非被告制作。3、谷歌和百度搜索李津航的网页打印件。证明作者在2008年完成该游戏。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了被告传播涉案游戏的全过程,原告进行侵权公证时间是4月11日,被告公证时间是7月26日,不能证明被告取证时该页面的真实信息,却可以证明被告于4月11日后仍在侵权传播涉案游戏。公证书中侵权游戏上传时间与原告公证的上传时间不一,是不同游戏。技术说明系被告出具,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3,截屏涉及的内容不直接指向涉案游戏,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进行公证取证时显示的涉案游戏是搜索引擎程序产生的结果。证据2、3,为李津航情况,原告并未指控被告制作了涉案游戏而是指控被告进行了传播,与本案无关联。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于2008年8月29日颁发4份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分别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喜羊羊”、之二“懒羊羊”、之四“沸羊羊”、之五“美羊羊”,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告(受让取得),并附有该4幅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次获奖:2006年获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美术片形象设计提名奖、“中国学院奖”动画作品比赛技术单项奖和入围优秀奖;2008年获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大小药丸》获第二届全球华人非常短片创意大赛“最佳短片奖”入围前二十名;2009年获中共中央宣传部表彰为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首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最佳动画衍生产品设计奖(玩具类);2010年获第二届中国创意策划节“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荣誉称号、CGGEXPO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暨2010卡通总动员“最佳收视表现大奖”。2010年“喜羊羊”形象作品获首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大奖。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4月27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乃钢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查询域名为“www.ali213.co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网站名称“游侠网”,备案号浙I**备10214879号-1,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点击登陆该网站进入游侠网,网址为http://www.ali213.net/,点击页面下端“关于游侠”,显示“游侠网创立近8年,至今首页流量已经稳定在600万以上,页面访问量超过4000万。在业界以及游戏爱好者群体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内非商业游戏网站中屈指可数……”。点击右上端“小游戏”,显示“最热、解谜、体育、儿童、战争、益智”等栏目,点击“儿童”中的“喜羊羊”,显示“喜羊羊与灰太狼小游戏合集”,下有专题介绍“这是近年来最火爆的国产动画……”,本类月排行中有“喜羊羊枪手”。点击“分享”一栏中的“人人网”图标,输入人人网账号和密码,点击“登陆”,点击“分享”,页面显示“分享成功”。点击“本类月排行”中的“喜羊羊枪手”游戏,显示日期2010年8月25日,大小346k,点击“开始游戏”,显示的页面上有“根据《喜羊羊与灰太狼》改编”、“感谢22dm提供信息”,进入游戏试玩,网址为http://xyx.ali213.net/swf/15655.html,为flash小游戏,随机截取片段,显示的游戏页面上有“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4个形象的美术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2012年5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294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在无相反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4个美术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其经营的游侠网小游戏栏目中向公众提供的游戏“喜羊羊枪手”页面上使用了该4个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游侠网小游戏栏目系专门提供小游戏的网站,被告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被告对该游戏栏目进行了分类,首页“儿童”分类中有“喜羊羊”,下为“喜羊羊与灰太狼小游戏合集”,并有专题介绍“这是近年来最火爆的国产动画……”,喜羊羊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应当知道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游戏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其为搜索服务提供者,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游戏页面网址显示为被告网站,该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出的费用5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该赔偿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该赔偿额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依法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额:涉案4幅美术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侵犯了4幅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该4幅作品系使用于一款简单的儿童flash小游戏“喜羊羊枪手”,被告网站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800元、公证费1200元,因确已聘请律师、进行公证,同时注意到公证对象为20个小游戏,对相应必然支出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游侠网上传播涉案游戏“喜羊羊枪手”。二、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61元(已支付本院),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吴俊洁人民陪审员:陶陶人民陪审员:沈锦亮

书记员:杨静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