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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梅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潍知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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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王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蔡霞代理审判员:祝卫华

书记员:张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