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告:吴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金华市婺城区至尊娱乐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吴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良军
书记员:庾寒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