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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587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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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9××19-X。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开发区××工业城××期第××幢,组织机构代码77××70-1。法定代表人:黄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公路××段××号××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14-9。法定代表人:占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医药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之健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富昱特公司权利来源的事实。台湾富××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位于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民权路****之3,域名为××m0re.c0m.tw的网站为富××公司所有。2010年11月15日,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m0re.c0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2012年9月10日,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向江苏省××市××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打印、保存相关网页信息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2年9月10日,公证员李某某、瞿某某现场监督进行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并于9月13日出具了(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12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富昱特”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3”的w0rd文档。2、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0rer”(以下简称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此时IE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0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00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ActiveX筛选和跟踪保护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0re.c0m.tw”点击回车键,进入“××0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0re.c0m.tw”),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d0cx”文档中(见附件1第1-3页)。4、在“××0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A125006”,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d0cx”文档中(见附件1第4-7页)。5、返回“××0re”主页,按照步骤4的操作过程,依次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A125039、19635057、19635057、19635057、A125043、19635057、A125058、A125058、19503044、19503036、19503050、19503055、19503017、19503063”进行搜索,打开图片页面点击图片项进入大图页面,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d0cx”文档中(见附件1第8-59页)。江苏省××市××公证处据此对上述事实作出(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12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所载涉案图片A125045为“肢体张力”,图片加盖IMAGEM0RE标识,并在下方作出版权声明:“本图片由富××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数位影像授权对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 诉讼中,富昱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存储涉案图片的光盘,其中记载了编号为A125045图片的详细信息。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2012年6月15日,富昱特公司在友和医药公司购买胖瘦指数分析仪一台,价款为人民币199元,友和医药公司向富昱特公司出具其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富昱特公司从友和医药公司处购买的胖瘦指数分析仪为白色纸盒包装,纸盒正面印有“0ME0K奥××康”商标,“胖瘦指数分析仪”字样,反面印有“英之健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并注明了工厂地址为深圳市××区××街道××开发区××工业城××期××栋,该地址与英之健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箱内附有使用说明书一本,其封面印有“胖瘦指数分析仪”、“0ME0K奥××康”字样,底页印有与包装盒反面一致的字样,第六页左下角处印有一张女孩练习瑜伽的照片。经庭审对比,富昱特公司提交的A125045照片的主体为一个扣紧十指,向前推平手臂,练习瑜伽女孩,女孩身穿黑色运动服及运动鞋,而胖瘦指数分析仪说明书第六页的照片则对A125045照片进行了剪切,与其部分内容高度一致。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为(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129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当事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富昱特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富××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不同的摄影师在对同一景物或人物进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地选择,创造出不同的作品;摄影师亦可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创性的安排,使影像在内容上具有独特的表现力。涉案图片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道具的布置、拍摄的角度、光线的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提供了存储涉案图片的光盘,相关图片公开刊载于富昱特公司网站,网页上方有“IMAGEM0RE”标识,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等字样,且每张图片上均有“imagem0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相关版权声明,故在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上述光盘等证据,原审法院可以认定富××公司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作品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富昱特公司经富××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针对上述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女孩扣紧十指,向前推平手臂的局部特写图片与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女性肢体张力”部分内容高度一致,系对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的截取使用,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以缺乏富昱特公司图片的部分内容为由主张两者构图不同的观点,原审法院不予认可。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英之健公司设计生产,在本案中英之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已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富昱特公司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英之健公司关于图片源于第三方广告设计师的设计,且其并未从涉案图片的使用中获利的答辩缺乏充分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英之健公司的产品包装已经构成了对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的侵权,友和医药公司应停止对富昱特公司著作权的侵害行为。针对上述第三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法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故富昱特公司要求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英之健公司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富昱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英之健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英之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英之健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英之健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英之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A125045的摄影图片作品;二、友和医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A125045的摄影图片作品;三、英之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四、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英之健公司负担。

上诉人富昱特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2、英之健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富昱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判决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4、判决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英之健公司系用涉案作品印刷在其产品显著位置上进行销售直接牟利,原判决脱离案件事实,未根据涉案图片类型、图片使用费、英之健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维权成本等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裁量,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依法应予以大幅提高。原判决忽略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价格199元涉案产品“胖瘦指数分析仪”,该产品外包装在纸盒两面的显著位置使用涉案侵权图片。英之健公司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外包装并进行产品宣传销售直接牟利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其他企业宣传画册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判决未根据本案事实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仅判决英之健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远远低于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不能弥补富昱特公司的经济损失。二、原判决维权律师费5,000元未予提及和支持,应当予以纠正。富昱特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要求判决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明了富昱特公司为制止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己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富昱特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数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收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应当全额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英之健公司、友和医药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知民终字第××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相同,富昱特公司主张每案支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且广东××律师事务所还接受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起诉多宗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在富昱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英之健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英之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品类型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虽然富昱特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直接使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造成富昱特公司极大损失,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如何估算损失,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维权费用的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情况,确定公平、合理的维权费用。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富昱特起诉维权的多宗案件,每案主张的律师费均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且本案所在的5宗系列案件,当事人完全相同,每案主张的律师费亦为人民币5,000元,可见富昱特公司并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支出维权费用,故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酌情确定合理的维权费用,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故,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英之健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富昱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富昱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筱熙代理审判员:江剑军代理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卓春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