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61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区××园区××三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本诉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反诉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ITED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2010年9月28日,××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LaphamIII在华盛顿州公证人××××.King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在该授权书上加盖××TY公司印章。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tyImagesChina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即本案原告]是××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TY公司明确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图片的品牌,其中包括stockbyte。华盛顿州公证人××××.King出具证明:“2010年9月28日××××pham作为××TYIMAGES,INC.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在我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2010年9月30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出具201006209号《证明》,证明××.King于2008年12月8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2年12月9日,因此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上述证明经美国国务院出具11000101-5号证明,载明:“敬启者: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公章,并且该公章属实。于2010年10月1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本人,××××·克林顿,国务卿,特此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由上述部门助理认证官代为签名,以资证明。”该证明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HATCHETT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兼领事刘某认证属实。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面的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TY公司中文网站上刊出××××byte品牌图片(http://www.××tyimages.cn/showmid/203934/Stockbyte),该图片的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Hispanicmotherwithbaby,摄影师为××××si0n,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肖像权为有模特肖像权,版权所有为1995-2011。该图片内容为一名金发女性怀抱一名婴儿的半身照,该名女性位于图片的左侧,婴儿位于图片的右侧。该图片左上角标注“××tyimages”,其版权申明处载明:“××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宣传册一本,该宣传册封面左上方标有“WED-2018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封面右下方落款为“威尔德SZWELLD”,宣传册内容为对“WED-2018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的介绍,封底标示有“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大道××大厦××北半层、××层,电话、传真及网址www.w××.net、www.welld.com.cn。在该宣传册封底上的其中一幅宣传图片与××TYIMAGES,INC.刊出的上述stockbyte品牌下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Hispanicmotherwithbaby的图片基本内容一致,只是对上述stockbyte品牌下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Hispanicmotherwithbaby的图片内容进行镜像处理而成。在庭审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称上述宣传册于2010年6月25日在广州××会展中心取得。又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曾与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DV113029A图片一张,图像尺寸为4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此外,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还与××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前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招商银行的《收款回执》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同时,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另查,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8330万元,经营范围为Ⅲ类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等。2010年7月1日该公司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3日该公司地址由“深圳市××××大道××大厦××北半层、××层”变更为“深圳市××区××园区××三路××工业园”。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另行提交了其自行打印的涉案图片的××TY公司网页即证据7,主张该涉案图片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上的图片有不同的记载,图片的网上售价为10-340美元。该网页打印页面上显示一幅图片,该图片与××TY公司中文网站上刊出的stockbyte品牌图片一致。该图片左上角标注“××tyimages”,图片的标题为拉美裔母亲和婴儿,创意图片编号为DV055002c,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摄影师为××××byte,收集为stockbyte,来源为××××byte,肖像权为有模特肖像权,本图片可用于商业用途。该图片与涉案图片一致。同时,该网页打印页面还载明不同大小的图片相对应的美元售价。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证据1-4证明其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典匠数位影像图库》及相关光碟数据库。该图册名称为《典匠数位影像图库》,封底标注有“公司中文名:台湾××信息图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tion,公司地址:××市××路×段××号×栋××楼,公司电话:+××××****,公司传真:+××××8686,公司网址:www.××××DJ.com,成立时间:1995年9月,资本总额:新台币1.25亿(2001年),营业内容:专业影像图库之开发、设计、代理、贩卖,视觉整合设计服务,法人股东:××集团、××信息、××集团、××国际、××科技、××印刷等,ISBN7-812256-455-8。”同时,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提交了登入《典匠数位影像图库》记载的网址www.××××dj.c0m网页打印页,其中显示“××××DJ世界影像·尽在典匠”,网页上载有该公司基本信息、权利宣示、授权范围、授权区域和权利限制,但该网页上并未显示出涉案图片。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Hispanicmotherwithbaby的stockbyt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并对该图片的版权进行了申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依据××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本宣传册用以证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该宣传画册中使用了××TY公司中文网站上stockbyte品牌下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Hispanicmotherwithbaby的图片一张,用以证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该宣传册上有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公司地址、网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均直接指向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是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不确认宣传册为其所有,但又在本案中就该宣传册的涉案图片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所使用的图片不侵犯××TY公司的著作权,其辩称意见与其诉求相矛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宣传册系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所印制和使用。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证据称其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了《典匠数位影像图库》及相关光碟数据库,其使用涉案图片系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因该图册并未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基础信息,无法确定为合法出版物,且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前已取得授权的许可;同时,其提交的发票中品名规格其中一栏名称为图库,并不能确定为上述书籍,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购买图册并不意味着获得其中图片的使用许可。因此,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使用图片获得授权,故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未经××TY公司或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反诉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图册;二、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5元,由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损失。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仅根据××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055002c,标题为母亲与孩子的stockbyte品牌的摄影作品一张,及其单方版权声明及授权书,就认定××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次,仅凭被上诉人对http://www.××tyimages.cn网站相关内容的公证书不能证实涉案摄影作品原始权利人、形成、公开时间以及权利的流转情况。二、原审法院未查明“涉案作品是否处于有效的保护期内,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之事实。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

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TYIMAGES,INC.的中文网站(http://www.××tyimages.cn)上,涉案摄影作品下方注有“版权所有:1995-2011”字样,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确认1995年是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时间,2011年是图片从网站上打印下来的即时时间。原审中,2012年5月15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7月22日,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其所使用的图片不侵犯××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stockbyte品牌图片(编号:DV055002c,图片内容:医生)的著作权,并有权继续使用该图片;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其提起本案而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TY公司是否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二、被上诉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上诉人是否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一、××TY公司是否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本案事实来看,涉案摄影作品登载于××TY公司中文网站上,其左上角标注有“××tyimages”,××TY公司对涉案作品亦作出了版权申明。在上诉人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涉案摄影作品是否处于有效保护期内的上诉意见,基于涉案摄影作品下方注有“版权所有:1995-2011”字样,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时间是1995年。由于上诉人就涉案摄影作品的发表时间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二、被上诉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TY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上诉人依据××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被上诉人通过由××TY公司授权的方式取得了对涉案作品在我国境内的著作财产权,故被上诉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三、上诉人是否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诉人主张其通过购买《典匠数位影像图库》及相关光碟取得了涉案图片的合法使用权。对此,本院认为,该图册未记载出版发行者、出版日期等信息,无法认定系合法出版物,无法确定该图册的出版日期,也就无法认定其所使用的图片早于涉案权利图片,故上诉人合法来源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翠华代理审判员:潘亮代理审判员:邓婧

书记员:赵体(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