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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吕相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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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相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吕相明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吕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相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陈宇代理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阮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