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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黄泉福与楼英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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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英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泉福。

上诉人楼英成为与被上诉人黄泉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楼英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楼英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陶仙琴审判员:李良勇

代书记员: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