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健。委托代理人:王立衡。委托代理人:李永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郭志。委托代理人:单体禹。
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上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3》系由软星上海公司制作完成,该游戏软件由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在光盘彩封上显示有“2003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等内容。2011年9月15日,软星上海公司委托其代理人王文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网站上下载有关计算机游戏程序的过程现场监督,并对下载过程中取得的拷屏文件及下载所得计算机程序予以保全证据。同年9月17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孙亮及公证员助理杜丹丹的监督下,王文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先登录http://www.miibeian.gov.cn/﹤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该网站后,先后点击“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cnool.net”,在“输入算式结果”栏输入“-25”,依次点击“提交”、“详细”后,点击“网站首页网址”栏的“www.cnool.net﹤http://www.cnool.net﹥”链接,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页面中的工商红盾图标链接后关闭,在www.cnool.net﹤http://www.cnool.net﹥页面依次点击页面中的“游戏”、“下游戏”、“PC游戏下载”链接,点击页面至第“16”页,再依次点击页面中的“仙剑奇侠传3下载_仙剑奇侠传3硬盘版下载”、“迅雷高速下载[推荐]”、“立即下载”,同时将相应页面拷屏并将拷屏内容保存于文件名为“cnool-上海软星”的word文档内。操作完成后,公证员将word文档打印作为公证书所附文件,将现场下载所得文件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同年10月25日,该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4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的页面拷屏内容文件显示:1.网站域名“cnool.net”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备案主体均为宁波公众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浙B2-20100453-1,网站名称为东方热线,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nool.net﹤http://www.cnool.net﹥,备案时间为2001年4月18日。2.www.cnool.net﹤http://www.cnool.net﹥网站上有“快讯”、“时尚”、“旅游”等多个栏目分类。3.涉案游戏所属栏目为“游戏”栏目,在涉案游戏的介绍中有游戏的名称和部分画面等。审理中,经该院对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拆分、演示,上述下载的游戏在本地计算机上经过解压缩后,可以直接安装、使用,在游戏开始页面有“游讯网”标识。宁波公众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包括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另查明,2012年5月9日,经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公证,宁波公众公司已删除了其网站上设置的涉案游戏的链接。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宁波公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涉案游戏光盘彩封上的署名明确载明著作权属于软星上海公司,宁波公众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该院认定本案软星上海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著作权。软星上海公司认为宁波公众公司网站设有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的链接,供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宁波公众公司认为其网站由系统在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自动采集链接,仅仅提供了第三方的链接,且在最后保存页面可以明确知晓所下载游戏来源于第三方,该游戏亦经过了第三方的修改和编辑,在游戏安装以及使用中,也明确来源于第三方,且宁波公众公司在收到软星上海公司的相关告知后立即断开并删除了涉案游戏的链接,故宁波公众公司的行为不存在侵权,也没有造成软星上海公司的损失,在宁波公众公司完成断开链接的行为后,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无需再赔偿软星上海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宁波公众公司网站上的涉案游戏由其从第三方网站链接供用户下载,宁波公众公司服务器不上传、保存涉案游戏,在最后保存完成后有第三方网站的相关信息,但该信息附着于涉案游戏,整个下载、保存并未直接跳转到第三方网站,自动绕过了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了具体的内容页,均在宁波公众公司网站完成,且没有清晰显示被链接网站的标识,虽然宁波公众公司不是所链接内容的直接传播者,但其通过这种链接行为,使被链接网站上的信息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提供给用户浏览,从而使被链接网站上的侵权信息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故起到了帮助传播的作用,宁波公众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在未向第三方网站核实涉案游戏的来源及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应当知晓该链接行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宁波公众公司未对其采集的游戏链接进行审慎的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软星上海公司的著作权造成了损害性的后果,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宁波公众公司关于游戏已经经过第三方修改、编辑以及可以显示第三方信息的意见,宁波公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游戏本身已被改编,在下载及游戏首页显示第三方信息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故该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软星上海公司撤回要求宁波公众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院予以准许。关于宁波公众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宁波公众公司因侵权获得利益及软星上海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该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类型、首次发表时间、知名度、销售价格、宁波公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予以酌情认定为1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12年11月9日判决:宁波公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软星上海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软星上海公司负担137元,由宁波公众公司负担413元。宁波公众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宁波公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涉案游戏是由网站系统在互联网空间中就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自动采集,宁波公众公司当时无法确认知晓链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宁波公众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删除网页;宁波公众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赔偿金额缺乏依据;宁波公众公司为应诉而支出的公证费应由对方承担,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软星上海公司对上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宁波公众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2013)浙甬鄞证民字第652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在公证日2013年3月2日涉案游戏用百度网搜索仍可搜索到很多该游戏的网站链接和下载,在游讯网中涉案游戏仍可正常下载,涉案游戏的官方销售网站百游网已无该游戏的出售,涉案游戏已无经济价值,及相应的公证费用支出。软星上海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因为公证书只是公证了互联网上侵犯涉案游戏权利的情况以及官方网站上游戏软件销售目录的情况,这仅能证明涉案游戏具有较高价值和知名度,软星上海公司多地维权并没有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至于官方销售网站上没有涉案游戏的出售,也并不能证明涉案游戏没有价值,这属于公司运营策略。软星上海公司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软星上海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公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仙剑奇侠传3》游戏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审理中,软星上海公司撤回了要求宁波公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宁波公众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宁波公众公司经营的网站“东方热线”游戏频道中的游戏是由系统在互联网空间中就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自动采集,游戏频道不存储、不上传任何游戏文件,游戏频道中的所有游戏均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宁波公众公司在系统自动采集游戏链接这一过程中没有能力鉴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宁波公众公司在页面上也作了免责声明,因此宁波公众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涉案游戏《仙剑奇侠传3》来源于游讯网(yxdown.com),该游戏经过了游讯网编辑,下载、安装以及游戏中有明显的游讯网的说明和标识。宁波公众公司在接到软星上海公司主张权利的律师函后,立即断开了律师函中所列所有游戏的链接,故宁波公众公司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在互联网的知名搜索引擎“谷歌”、“百度”里搜索《仙剑奇侠传三》下载,均有几十万条结果,一些规模较大的游戏站点,例如游民星空(www.gamersky.com)、游讯网(www.yxdown.com)等均提供相关下载服务,故软星上海公司即使有损失,该损失与宁波公众公司的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软星上海公司主张要求宁波公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软星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公众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因属公证文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的通过百度网可搜索到很多涉案游戏软件的网站链接和下载,在游讯网中涉案游戏仍可正常下载的事实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软星上海公司认可的涉案游戏软件已在官方销售网站中无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游戏软件在软星上海公司官方销售网站中现已无销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宁波公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得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宁波公众公司网站上的涉案游戏由其在游戏栏目中提供源自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供用户下载,宁波公众公司服务器虽并不上传、保存涉案游戏,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获得的,应认定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宁波公众公司上诉主张其网站上的涉案软件由系统在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自动采集链接而成,所以认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宁波公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就网站上的涉案软件仅提供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等网络服务,且网页公证证据显示宁波公众公司将涉案游戏下载链接至其网站中“下游戏”大类、“PC游戏下载”分类、“角色扮演”子类别中,并附有详细的游戏简介,显然经过一定的编辑。宁波公众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未对其采集的涉案游戏链接进行审慎的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二审中查明涉案软件现未在软星上海公司官网销售,但软星上海公司仍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从中获利的现实可能,宁波公众公司的侵权行为实质上降低了该获利机会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审法院鉴于宁波公众公司因侵权获得利益及软星上海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类型、首次发表时间、知名度、销售价格、宁波公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酌情认定1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良宏审判员:马洪代理审判员:吴玉凯
代书记员:张伟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