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负责人张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向健代理审判员:滕灵勇代理审判员:侯洁
书记员:阮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