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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甲等三十八人销售假药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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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撒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乙,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0**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丙,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0**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宝丰,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30号罪,2007年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姬某甲,男,1965年9月0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大胡庄村**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白庄,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白庄赵岭村**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甲,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高皇庙村,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高皇庙村**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乙,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161号,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356号。因涉嫌,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姬某乙,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闫庄村姬庄10号。因涉嫌,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闫庄村姬庄10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109号。因涉嫌,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10**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32号。因涉,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226号。因涉嫌销,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范庄**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韩庄工人村59号院。因,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韩庄工人村**院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甲,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58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某乙,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60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60号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54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范寨**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王庄村76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王庄村**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87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38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胯子营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257附1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257附**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赵庄村188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赵庄村**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岳某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马辛庄83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住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马辛庄**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159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戌,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42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药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己,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50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50号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庚,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20号院2号楼8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20号院**楼**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号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丑,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157。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157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寅,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3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卯,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013。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013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8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20**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壬,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141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乔庄**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郭某某、朱某丁、姬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贺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田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撒某某、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郭某某、朱某丁、姬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销售假药罪无异议;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构不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去派出所是因为给派出所施加压力,让派出所放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朱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去派出所主观上不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组织者。被告人朱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范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姬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齐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犯罪的原因是因为家庭原因,系从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假冒少林寺僧人,谎称会推拿、气功治病骗取群众的信任,以高价向群众销售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的:“少林壮阳帖”、“新少林寺十三帖”、“胃药”、“肾宝”等多种药品牟利。该团伙主要负责人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郭某某,姬某甲、建设(身份不明)。2013年7月24日,朱某甲等人组织被告人朱某乙、郭某某、贺某某、姬某甲、朱某丙、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丁、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范某丙(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等80余人从宝丰县出发沿途在禹州市、新郑市、中牟县、开封县和封丘县通过上述手段销售假药。2013年7月29日该团伙在封丘县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经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该团伙销售药品均为假药。2013年6月以来,该团伙另在河北省、天津市等地通过上述手段销售假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郭某某、朱某丁、姬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接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警单证明新郑,天津、青县接警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丁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3、物证照片;证明本案三十八名被告人作案时所乘坐车辆以及假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的情况。4、宗教局证明;证明没有派齐某甲等七人行医。5、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结论:本案所涉及膏药为假药6、证人苌某某、唐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任某某等人证言任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早上,有个号称是塔沟武术学校招生学生的人帮其爸号脉,说其父亲有寒症没有除根,为其父亲颈椎上边贴了四张膏药,又为自己肩上和颈椎上贴上四张膏药,共收了四百五十块钱。时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8点多钟,有一个中年男子穿僧服,脚穿和尚布鞋,说是会气功治病能为其治疗颈椎病,为其颈椎上贴了一贴膏药,送了一贴膏药,总共要了200元钱。李某丙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一个身穿深色僧服,脚穿和尚布鞋的光头中年人说是来自嵩山少林寺和尚武术表演,会气功治病,卖给其三幅膏药,收了300元钱。赵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9时,一个自称是少林寺在封丘表演少林寺功夫免费给其治病的名义,为其发功治病,卖给其一贴膏药,收了300元钱。石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和尚打扮的人,光头穿着灰色衣服,以为其治疗变身不遂病为由卖了三贴膏药,收了其100元钱。邓寨村还有时某某、李某丙、石卫平、时成宝、石成辉买了假膏药。崔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有两个身穿僧衣的男子自称是少林寺出来的和尚会看病治病能治颈肩腰腿疼,然后两人为其儿子发功治病,帮其儿子后背上贴一贴膏药,要了30元钱。刘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有两天自称是少林寺和尚,会气功会治病,帮其父亲推拿发功,贴了四帖膏药,以为少林寺募捐为名,收了其父亲1500元钱。安某某证明了2013年6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有几个光头穿着僧侣衣服像和尚模样的人以能治其爱人病的名义向其销售膏药,收了1200元钱。翟某某证明了2013年6月27日,听其姥爷安某某说上午有四、五个穿着僧侣衣服的男子,以用他们的膏药能把安某某的病治愈,以1200元价格卖给其姥爷一贴膏药。邵某某证明了今年6月28日早上8点左右,在小区门口见到一个四十多岁、高个、短发的男子以少林寺武术表演可以免费看病的名义为其进行发功治病,后来600元钱的价格卖给其三贴膏药。范某丁证明了今天夏天,有二个自称是登封少林寺和尚的名义可以为其发功推拿治疗腰痛,后在其后背上贴了两贴膏药,收了300元钱。张某丙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8点左右,有一个和尚打扮的自称会发功治病,可以为其丈夫石成辉治疗腰痛,贴在石成辉背上两贴膏药,向其要了200元钱。我们村还有广菊、石某某、小付、石成保买假膏药。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郭某某、朱某丁、姬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的供述和辩解朱某甲供述了其组织大部分本村的人共计80多人出去卖膏药,并借了同村王红梅的演出证,为了卖膏药容易点,就用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一类的东西冒充少林寺和尚说自己会气功会治病。其团体由其负责决定,并打电话或群发短信联系团里的人何时在何地集合去何地卖药,其和郭某某、建设负责在卖药过程中与人发生纠纷或在有人报案,团里的人被派出所的人抓走后出面协调解决,姬某甲负责开着其从浙江永康租赁的黑色本田在前面带路,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加入本团队需要先交100元钱,出来以后每天再交20元钱的路费。2011年6月13日组织去了河北省邯郸、衡水,天津、在家休息了六天后,这次出来其了禹州县、新郑、开封县、最后来到了封丘。朱某乙供述了其和郭某某、朱某丙等6、70人都跟着王梅通过搞演出销售药,由于平时王梅不在,都是由朱某甲负责,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发生纠纷或有人报警团里的人被派出所带走时从中协商解决,其负责收钱,然后将钱交给朱某甲,姬某甲负责开着本田车在前面领路,今年7月份跟着朱某甲去了河北邯郸及邯郸下面的几个县,这次跟着朱某甲出来去了禹州、新郑、中牟、开封、最后是封丘,卖药所用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团里除了朱某甲其他人都卖膏药,其出来是带着蛇油膏、万应膏两种膏药共70帖左右,在禹州卖了1帖20元,在新郑卖了2帖130元,中牟卖了4帖240元,在开封和封丘没有卖出来。贺某某供述了其跟着朱某甲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以达到卖药膏的目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其只花了45元钱买了一身僧衣,加入该团队需要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路费,其先后去了开封、中牟、禹县、新郑、封丘,计划是一天一个县城。其带了30帖有颈肩腰腿痛、带佛字的,金蝉蛇油膏三种,卖了几帖,价格有10元、20元、50元每帖不等。朱某丙供述了其跟着朱某甲打着武僧团的旗号,以冒充和尚给人推拿按摩的方式达到卖膏药的目的,膏药、僧衣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的,给朱某甲交了100元钱,另外,每天再给朱某甲20元钱,这次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带了300多帖膏药,卖出四贴,除去开支获利100多元钱,朱某甲负责发短信收队集合然后去下一站,2013年7月29日收到朱某甲的短信和朱辉去鲁岗派出所闹事。郭某某供述了其所在的武僧团由于其团队的人都不会看病也不是医生,就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来方便卖膏药,朱某甲负责整个团体的事,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其和建设负责发生纠纷时去协商调解,姬某甲负责开着本田车在前面带路,卖药所用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其从赵庄乡买了一身仿造的僧衣,从范寨一个门诊上买的膏药。2013年6月份去的河北的一个县,还有邯郸,这次去了禹州、新郑、中牟、开封、封丘,这次出来时带了20多贴带佛字的膏药和治颈肩腰腿痛的膏药,卖了三贴20元左右。朱某丁供述了卖药团队是由朱某甲组织的,平时主要是表演武术、气功、杂技、卖佛珠和卖膏药。朱某甲负责领队,下边的人负责卖自己的膏药,加入卖膏药队伍先交200元钱,出来后每天再交20元,出什么事由朱某甲摆平,到鲁岗派出所闹事那天,我们团队临时由朱某乙、建设负责。姬某甲供述了通过人介绍加入朱某甲的团队,其销售的膏药有金蝉蛇油膏,少林秘方、颈肩腰腿疼三种,在去卖膏药时谎称是少林寺的武僧搞表演销售膏药,所使用的假僧衣、宣传单都是个人从赵庄乡买的,2013年7月29日去接团员的时候,被村里人认为是老板,打了一顿。朱某甲是组织者,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处理日常杂事,其负责开车,跟着他们出去一次给其1000元钱,谁卖膏药出事了,其开车过去接。其开的本田车平时都是朱少鹏、朱某乙、范某乙、李永强四个人,这次只负责开车,没有卖膏药,去了禹县、新郑、中牟、开封,最后到了封丘,第一次去了河北,具体什么地方忘了,有衡水等地。白某某供述了其参加朱某甲的团队以少林寺武僧团的和尚会看病忽悠别人购买其从赵庄乡黄庄村一家庭作坊进的药膏,从家出来后先后去了禹县、新郑、中牟、开封、封丘,带了100多帖膏药,卖了大约有30多帖200元钱,宣传时穿的僧服、假和尚证、宣传页都是个人从赵庄乡购买的;在团队中,朱某甲是组织人,郭某某负责管平时的杂事,也卖药,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朱某甲的本田。陈某甲供述了通过亲戚介绍到朱某甲的团队到外地销售膏药,同行80多人开着一辆大巴、一辆黑色本田两辆车,本田负责找地方销售药,大巴车负责拉团员,先去的禹州,下车后各自去销自己带的膏药,结束时朱某甲负责发信息同时收队集合到下一站。加入团队交给朱某甲100元钱,每天在给他20元,为了方便卖药,都自称是少林塔沟武校高僧,穿着从赵庄乡大黄庄村买的僧服,药是从赵庄乡小黄村买的治疗颈椎病和肩周炎的药,没有国家医疗批准号,有效成分,一帖一元、二元、五角价格不等,去了开封、禹州、新郑、封丘,就在新郑卖了两帖。2013年7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接到朱某甲发的到大车旁集合的信息,人都到齐后就直接上车跟着去了鲁岗派出所,不清楚谁去闹事了,没有看清楚是谁把人抬到车上了。陈某乙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的团队,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再交20元的加油钱,因为其不会看病也不是医生,就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假和尚会气功卖膏药,卖膏药用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一类的东西都是个人从赵庄乡买的,从家出来先去了开封最后来到封丘,出来时带了28帖膏药,有颈肩腰腿痛膏、万用神帖、补阴壮阳,一帖也没有卖出去。范某甲供述了通过朱某寅介绍加入卖膏药的团队,2013年7月底随着卖膏药的80多人,从开封到封丘农村卖膏药。这次从家出来,先后去了禹州县、中牟县、新郑、开封县、封丘县五个地方。在组织卖膏药的队伍中,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加入卖膏药队伍要先交100元钱,出来后每天再交20元。出来前从赵庄乡集镇上买了塔沟武校招生宣传单、皈依证、僧衣和300张小帖膏药,膏药没有包装、也没有厂家和国药准字号。膏药贴从那买进的价格是3毛一张,中间不经过任何加工,便以膏药能够治疗治疗腰腿疼、风湿、关节炎、肩周炎、肾虚的说法出卖,并且为了多卖膏药,冒充少林寺塔沟武僧团、配发塔沟武校的招生宣传单。大概一张膏药能卖到三十五块钱,范某甲自带的膏药没有卖出去。其在2013年7月29号随卖药团去了鲁岗派出所。范某乙供述了被告人范某乙跟着王梅通过搞演出冒充少林僧人到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卖药,王梅平时不在,都是朱某甲负责,还有郭某某、朱某乙、建设、姬某甲,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解决纠纷,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车领路。卖的药都是当地生产的,没有任何手续,药效如何也不知道。加入团伙要交给朱某甲100元钱,加入后一天交给朱某甲20元,同行有80人左右。卖膏药所用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都是买的。2013年7月29日去鲁岗乡派出所,团伙中范某丙和派出所民警吵闹推搡,闹了十几分钟,把同伙人从派出所内带走,后被公安局民警截住。谷某某供述了其出来卖膏药有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6月份去河北,那次出去卖了6贴共125元钱;第二次去了开封县、封丘县两个地方,第二次自带的膏药没有卖出去。这两次卖药都由朱某甲组织。这次组织卖膏药的队伍的负责人有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姬某甲。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行程路线,决定去哪里卖药;同时,朱某甲和郭某某共同负责协商解决在卖药中和当地人产生的纠纷;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朱某甲的本田牌汽车领路。加入卖膏药队伍要先交100元钱,出来后每天再交20元。出来前从赵庄乡集镇上买了塔沟武校招生宣传单、皈依证、僧衣和120帖膏药,有“蛇油膏”和“颈肩腰腿痛”两种。膏药没有包装、也没有厂家和国药准字号。膏药贴从那买进的价格是3毛一张,中间不经过任何加工,便以膏药能够治疗治疗腰腿疼、风湿、关节炎、肩周炎、肾虚的说法出卖,并且为了多卖膏药,冒充少林寺塔沟武僧团、配发塔沟武校的招生宣传单、用“发功药”使人皮肤发热吹嘘自己会气功,蒙骗大家。其在2013年7月29号随卖药团去了鲁岗派出所。胡某某供述了朱某甲组织到外地销售膏药,同行有80多人开了总共两辆车,一辆大巴车、一辆黑色本田车,黑色本田车负责找地方销药,朱某乙负责登记。先去禹州县,在县城下车各自去销我们带的给膏药,结束时老板朱某甲负责给我们发短信收队集合,然后去了下一站,我们又去了新郑、中牟、开封、封丘,每个地方我们停留一天时间,各自找地方销售膏药。加入团伙要交给朱某甲100元钱,每天再给他20元钱说是加油钱,其带了有少林十三贴、颈肩腰腿疼、带佛字的、治心脑血管的4种膏药,我带的膏药没有国家批准号和有效成分。其和朱某庚总共带了100多帖,一贴卖了四十元钱左右,在封丘县城卖了两贴,开封市区卖了几贴。在封丘县城附近村转了一会,卖了两贴膏药,老板朱某甲给其发短信叫集合去鲁岗乡派出所,在车上朱某甲说咱们有几个人在派出所,咱们去把他们捞出来,到派出所后我们的人从派出所把我们的人带走上大巴车,准备走时被公安民警劫住了。姬某乙供述了被告人姬某乙共两次跟着朱某甲卖药。第一次是2013年6月份跟朱某甲一块去河北省,去了十多天,共卖了6贴左右卖了100多元钱。这次跟着朱某甲到过禹州、开封、中牟、新郑、封丘等地方,共卖了十几帖,卖了400多元钱。被告人姬某乙去卖膏药是朱某甲组织的,负责人有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姬某甲、建设他们几个,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解决纠纷,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车领路。加入朱某甲的团伙需要交100元钱,然后每天再交20元钱。被告人姬某乙不是医生也不会看病,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主要是为了销售膏药。膏药是从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黄庄村一个家庭作坊进的成品,没有国家批号、成分不明是否有疗效也不清楚,进价是五毛、一块、两块不等,一贴的销售价格卖过三十、五十、一百、二百等;被告人姬某乙等人的僧衣、皈依证都是买的。2013年7月29日去了鲁岗乡派出所,但是没有进派出所的大门,什么也没有干。金某某供述了其经朱小坡介绍去朱某甲的团伙到外地销售膏药,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加入团伙要交给朱某甲100元钱,一天交给朱某甲20元,销售的膏药时身穿买来的僧衣冒充少林武僧,卖的膏药是从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乡街上的个人诊所买的每帖进价三角、五角、两元不等,膏药是没有国家医疗批准号、没有标注有效成分、疗效不明的药品,销售价格每帖二、三十元,总共卖了十几帖膏药;2013年7月29日老板朱某甲发短信要其去鲁岗乡派出所。团伙共80多人,进入派出所的有几十个人,把派出所扣押的人强行带走,上车准备走的时候被赶到的公安局民警截住。李某甲供述了其团队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其会气功,并在给人试验推拿时在手上偷偷沾点发功药使人感到发热达到卖药膏的目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加入该团队需要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加油费。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发生纠纷或团里的人被派出所带走时出面协商解决,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着朱某甲的本田车在前面带路。李某乙供述朱某甲叫其去他的团队到外地销售膏药,先交给朱某甲100元,每天再交20元,同行有80多人开了一辆大巴、一辆本田,大巴车负责拉人,本田负责找地方销售药,县城都下车各自找地方销售其带的膏药,结束时朱某甲负责给团员发短信收队集合去下一站,卖药时谎称是少林寺的僧人,身穿僧衣光头,其销售的是治疗腿疼腰疼病和肩周炎,膏药是从赵庄乡小黄庄卫生所卖的,在封丘卖了三帖,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五个地方。其正在封丘县的一个村卖膏药,收到朱某甲发的短信让去黄池路南头的加油站集合然后去鲁岗派出所,到了派出所朱某甲让全部下车,其团队80多人有进到派出所内的有在派出所门口的,情绪非常激动的要求派出所放人,其当时在门口也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在其准备上大巴走到时候,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截住了。李某丙供述了其跟着朱永利去鲁岗派出所闹事,2013年7月29日到封丘县卖膏药,并宣称他们的药治关节炎、腿疼,膏药是从赵庄乡买来的,进了30帖,一贴几毛钱,一般卖几十块钱,膏药没有批准文号。齐某甲供述了经建辉介绍加入了朱某甲的团伙去卖药,加入团伙要交给朱某甲100元钱,加入后一天交给朱某甲20元,同行有80人,一辆大巴车,一辆黑色本田车。主要是老板朱某甲组织。其卖药的时候光头身穿僧衣,冒充少林僧人去卖膏药。膏药和僧服都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的,进价每帖三角到五角,卖二十多元一贴。膏药没有医疗批号,成分不明,疗效不明,其也不会看病。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等地卖药,共卖膏药十贴左右,获利100多元钱。2013年7月29日收到朱某甲的短信,并收到郭某某的指示去鲁岗乡派出所,接被扣押的其他同伙。有80多人进到派出所,有的人和派出所民警争吵,有的劝阻,有几个人进到派出所办公室将扣押的同伙抬了出来,其也上前帮忙抬了,走到街上准备上车时,公安局特勤民警赶到将其全部带到公安局。齐某乙供述了其在开封县加入了朱某甲组织的团体,交了100元的押金,以后出来每天再交20元钱,为了方便卖膏药,其冒充少林寺的僧人搞表演,其宣传所用的僧服、宣传页、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镇买的,出来卖药时从赵庄镇的一个门诊部进了80多帖治疗颈肩腰腿疼、风湿、麻木的膏药,朱某甲负责开大巴,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苏某某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的团伙冒充少林僧人到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卖药,卖的药都是从肖旗乡私人诊所里买的,没有手续,没有批号,疗效不明,共卖了100元钱。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解决纠纷,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车领路。2013年7月29日其和赵志国到村里卖药,被鲁岗乡派出所民警拘留。朱某甲和朱某乙带了几十个人把其从派出所叫了出来,把姬某甲从派出所抬了出来。王某甲供述了朱某甲给其发短信通知出来卖药,就从家出来,在开封市找到朱某甲他们,然后从开封市去了开封县,在开封县呆了一天就来封丘了;这个团是朱某甲组织的,负责整个团队的事,郭某某负责平常的杂事,如果下去卖药和谁发生纠纷,或者团里的人被派出所带走了,由他负责去协商解决,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建设也是全面负责,平时团体里有啥事他都出面解决。这个团卖膏药需要先交100块钱,出来以后每天再交20元,这些膏药没有任何手续和批准文号,都是冒充少林寺的和尚去卖膏药。王某乙供述了朱某甲叫其去他团伙到外地销售膏药,同行有90多人开了两辆车,去了禹州,在县城下车后各自去销自己的带的膏药,结束时朱某甲负责集合到下一站,卖药的时候穿着僧衣,先向群众宣传在当地公园或者广场以塔沟武校武功表演的名义向群众推销膏药,来时交给朱某甲100元钱,每天再给他20元钱,带了治疗颈肩腰腿疼、风湿关节炎等膏药,卖的药没有手续和批准文号,其在封丘卖了三贴膏药,一贴卖二十元左右,在封丘黄池路北头卖膏药,朱某甲给其发短信叫集合去鲁岗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朱某甲叫我们都下车去派出所,我们90多人有进到派出所的,有在派出所门口的,其当时没有下车,我们准备走时,被赶到的公安局民警劫住了。温某某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组织的团队,以少林寺武僧团的名义进行气功表演宣传其膏药,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郭某某、建设、姬某甲也是负责人,进团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加油费,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其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花45元钱买了一身僧衣,进了30帖膏药有颈肩腰腿痛膏、金蝉蛇油膏两种,这次从家出来去了禹州、中牟、新郑、开封、封丘;进价大的一帖两、三块,小的一帖五角,卖的时候三十、五十,一百、二百价格不等;并证明朱某甲组织人去鲁岗乡派出所抢被扣押的团员。薛某某供述了朱某甲组织团队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并在给人试验推拿时在手上偷偷沾点发功药使人感到发热达到卖药膏的目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入团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其卖的是从赵庄乡集镇上买的3、5角价格不等的治疗颈肩腰腿疼的膏药,每帖卖20元左右,这次出来带了二十四、五帖,一帖还没有卖出;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在封丘县城转的时候接到朱某甲的短信,让叫去黄池路南头的加油站集合然后去派出所,在派出所朱某甲叫车上的人都下车,由于人比较多,有吵闹的,有和派出所工作人员推搡撕拽的,后来团员将扣在派出所的人抢走了,其当时在派出所边上站着。徐某某供述了朱某甲组织出来卖膏药、负责团队的全面事情,其他几个人有收钱记账的,有开小车领路的,有出面说事的;这个团卖膏药需要先交100元钱,出来以后每天再叫20元钱。其这是第一次出来卖药,打着武僧团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为了卖膏药容易点。从家出来去了禹州县、新郑、中牟县、开封县、封丘县,其带了有90贴左右的膏药,卖出了7贴,共卖了100多块钱,膏药都没有任何手续和批准文号。2013年7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朱某甲给我们发短信收队,开车把到鲁岗派出所了,都有谁进去派出所闹事,有好多人,有闹事的,有把人抬出来谁和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的均不知道那几个人,也叫不上名字,。岳某某供述了其是2013年7月29日凌晨1点左右来到封丘的,来封丘以杂技表演的名义向老百姓推销膏药,给老百姓说我们的膏药治疗腰腿疼、风湿病,药是从赵庄进的货,一贴两、三毛钱,一般卖三、四十块,其进来一百多贴,卖出来五、六贴,这些膏药没有任何手续和批准文号,都是从当地赵庄买的。2013年7月29日大概中午有12点多钟的时候其在大巴车旁边休息,朱某甲给其发信息说收队在黄池路南头加油站旁边集合,人都来完后然后直接上车,去鲁岗派出所了,都有谁进派出所里边闹事,谁从派出所把人抬出来,和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其不清楚,是朱某甲组织去闹事的。朱某戊供述了来封丘县以少林寺塔沟武校的武僧团的旗号,穿着防僧袍的衣服,主要目的是卖膏药,卖的膏药都是我们村附近自己门诊部熬的,没有手续和国家的批准文号,这次来了七十多人,主要是朱某甲组织的,我们团队上车前每人交一百元钱,然后每人每天交20元钱,把钱交给郭某某,朱某乙负责记账,姬某甲负责开车找地点卖膏药,这次去了禹州县、中牟县、开封县、新郑、封丘,这次其带了130张,卖了有10多张,每贴卖20元钱左右。其在封丘县城黄池路北头卖膏药时,朱某甲给其发短信叫去黄池路南头的加油站集合去鲁岗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朱某甲叫我们都下车去派出所,我们70多人有进到派出所内的,有在门口的,看到朱某寅身上有伤,我们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派出所放人,范某丙、朱某丙、贺国岭领等人推搡民警,何洪杰领着人将派出所办公室的门跺开,从屋里将朱某寅抬出来,我们上大巴车准备走,被赶到的公安局民警截住了。朱某戌供述了其跟着朱某甲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其会气功以达到卖药膏的目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进团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加油费,这次从家出来去了禹州、中牟、新郑、开封、封丘,其带出的50帖膏药,卖了6贴,朱某甲负责给团里边的人发信息说集合的地点和选取卖膏药的地点,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协商调解纠纷,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朱某甲的本田车在前边带路。2013年7月29日中午朱某寅给其打电话,其与姬某甲到派出所,看见我们的人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派出所放人,有进派出所里边闹事的,有人推搡民警,范某丙、朱某丙推搡民警;朱某丙、朱某乙等人强行把人从派出所屋里将人抬出来,我们上大巴车准备走,被赶到的公安局民警截住了。朱某己供述了2013年7月29日凌晨1点左右来到封丘,以武术表演的名义冒充少林寺和尚说自己会气功治疗关节疼、腰腿疼向老百姓推销膏药,卖药没有手续,也没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进了50贴膏药,一贴两、三块钱,卖就是几十块块钱一贴,其20元卖出去一贴。团是朱某甲组织的,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如果我们下去卖药和谁发生纠纷,或者我们的人被派出所带走了,由他俩负责去协商解决,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加入这个团卖膏药需要先交100块钱,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姬某甲负责开车领路。2013年7月29日大概中午12点多钟的时候,朱某甲开车直接把我们拉到鲁岗派出所,其下车之后买瓶水,进去之后我们团队大部分人都在派出所里面,当时谁从派出所里把人抬出来的,人太多,也看不清,有谁和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因为人太多,没看清都有谁,是郭某某组织我们去派出所闹事的。朱某庚供述了其找胡某某一起跟朱某甲的团伙到外地销售膏药。卖药是朱某甲组织的,同行的有80多人,用了两辆车,大巴车负责拉销售人员,黑色本田车负责找地方销售。朱某甲组织大家到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等地销售膏药。每到一处,先身穿僧衣向群众宣传并进行武功表演,然后直接推销膏药。销售的膏药是从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一个药店里购买的没有国家医疗批准号也没有标注有效成分的膏药,进价从三块到五块不等,销售价从二十元到三十元不等。团伙本不会看病,也没有任何手续,但销售膏药的时候自称是少林塔沟的武校高僧,并身穿从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路边的服装店购买来的服装,说药能治腰疼风湿病;销售活动结束时朱某甲负责给他们发短信收队集合然后去下一站。交给朱某甲100元钱,每天再交给朱某甲20元。2013年7月29日大概12点多在封丘县城转了一会一贴药也没有卖出去,在树林中休息的时候,朱某甲发短信让去黄池路南头的加油站集合然后去鲁岗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朱某甲让下车,他们80多人进到派出所内,有的在派出所门口,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派出所放人。当他们准备上大巴走的时候,被赶到的公安局民警截住。在卖药期间并没有卖出膏药,也没有获利。朱某辛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的团队,先交了100元钱,每天再交20元钱的车费,团队中郭某某负责平常的杂事,也卖膏药,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朱某甲负责到哪去,车在哪停,什么时候上车,都是由其发短信通知。为了膏药容易卖,就冒充少林寺的和尚,所用的宣传页、僧服、假和尚证都是从赵庄乡买的,从家出来后到了禹州、新郑、中牟、开封、封丘,出来时让别人替其从赵庄乡买了100多帖膏药,大概卖了3帖100多元,2013年7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接到朱某甲让到车跟集合的短信,不知道谁喊了团里的伙计被派出所的抓了,就跟着去了,但是人多,不知道谁从派出所把人抬到了车上。朱某丑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组织的团队,以少林寺武僧团的名义进行气功表演宣传其膏药,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郭某某、建设、姬某甲也是负责人,进团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加油费,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其花了50元钱买了一身僧衣,这次从家出来去了禹州、中牟、新郑、开封、封丘,其带出的60帖膏药有颈肩腰腿痛、不带字的、少林十三帖,卖出去6帖。2013年7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其被朱某甲开车直接拉到了鲁岗派出所,当时人多,有十几人和民警争吵,其随便看一眼就出去了。朱某寅供述了其加入朱某甲的团伙冒充少林武僧销售假药,入团伙时交给朱某甲100元,每天交20元钱。朱某甲团伙大概是80多个人,都是男的,都是一个村或者附近村的,朱某甲组织,郭某某负责解决纠纷,姬某甲负责找地方卖药,朱某乙负责记账收钱。销售的膏药是从宝丰县肖旗乡马庄村杨青杰家买的,没有包装,都是杨青杰自己用大锅熬的,没有任何国家医疗批准号,但是卖药的时候身穿少林僧衣,宣传膏药能治各种病。这次出来共进了130张,平均一天能卖五、六十元钱,这些天除去开支共获利200元。2013年9月7月29日凌晨一点从开封到封丘,早上七、八点其和范某甲到封丘县鲁岗乡苌寨村卖膏药,膏药没有卖出去,村民百姓把其和范某甲围住,并把其打伤,并报警。后其和范某甲被鲁岗乡派出所民警带走询问。在派出所时,一块卖药的贺某某把其架了出来,被告人朱某寅就坐在了派出所院里。当时一起卖药的几十个人有的拍门、有的扒窗户,就在派出所里吵闹,要把李某乙和苏某某都弄出来。朱某卯供述其来到封丘,以武术表演的名义冒充少林寺和尚说自己会气功向老百姓推销膏药,卖的膏药没有批准文号,都是当地人自己熬的,其进了30张膏药,一张都没卖出去。团队由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平常在哪集合上车去什么地方都是他说了算,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如果我们下去卖药和谁发生纠纷,或者我们的人被派出所带走了,由他俩负责去协商解决,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加入团先交100块钱,出来每天交20元,姬某甲负责开车领路。其这是第二次出来卖药,第一次是和朱某甲一看去河北,卖了5贴,卖了220块钱,这次去了禹州县、新郑、中牟县、开封县、封丘县;2013年7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的时候,朱某甲开车直接把我们拉到鲁岗乡派出所,其在车上睡得模糊,听说是其老乡在派出所,让我们去把人捞出来。具体是谁从派出所把我们的人抬出来,当时人多,也看不清楚,和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没有不清楚。张某乙供述了朱某甲组织团队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卖膏药,朱某甲负责整个团的事,郭某某和建设负责发生纠纷或团里的人被派出所带走时出面协商解决,朱某乙负责收钱记账,姬某甲负责开着朱某甲的本田车在前面带路。加入该团队需要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加油钱。这次去了禹州、新郑、中牟、开封,最后是封丘,出来时带了有20帖颈肩腰腿痛膏、肾宝、四神帖,在禹州卖出2帖共57元,在开封卖出3帖共70元,卖膏药所用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2013年7月29日中午其正在车里休息时,朱某甲开车直接将其拉到了鲁岗派出所,没有看清谁将团员从派出所抬出来的。朱某壬供述了其村朱某甲组织以少林武僧的名义到外地销售膏药,我们同行有80多人开了一辆大巴车、一辆黑色本田车,黑色本田车负责找地方销药,朱某乙负责登记。先去禹州县,在县城我们下车各自去销我们带的给膏药,结束时朱某甲负责给我们发短信收队集合然后去了下一站,又去了新郑、中牟、开封、封丘,每个地方停留一天时间,各自找地方销售膏药。其交给朱某甲100元钱,每天再给他20元钱说是加油钱,其带了有少林四神膏、颈肩腰腿疼二种膏药,带了40多贴,带的膏药没有国家批准号和有效成分。其卖的十元钱左右一贴,在封丘县城附近村转了一会,朱某甲给其发短信叫集合去鲁岗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朱某甲交我们都下车,到派出所后我们的人从派出所把我们的人带走上大巴车,准备走时被公安民警劫住了。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团伙成员朱某寅、范某甲在封丘县鲁岗乡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至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鲁岗派出所民警将朱某寅、范某甲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调查。朱某甲得知后,指派姬某甲、朱某戌处理此事,二人也被带至鲁岗派出所。为将团伙成员抢走,朱某甲召集其余团伙成员80余人乘车赶往鲁岗派出所,朱某甲要求团伙成员全部下车进到派出所院内。到达鲁岗派出所后,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贺某某、范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带头在派出所闹事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贺某某(另案处理)将派出所办公室门跺开,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朱某寅等人被该团伙成员抢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监控录像;证明派出所当时现场情况;2、物证照片、书面证明等书证;证明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情况,3、相关证言已在销售假药罪中已写过,不再详述。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朱某甲证明2013年7月29日上午收到李国栋给其发的短信,说是其在一个村卖膏药时被村民打了,然后其和姬某甲、朱某戌开车先去看怎么回事,到了之后姬某甲、朱某戌也被打了,后来他们被带到了派出所,其就拉着团队的30多人去了鲁岗派出所,在车上给他们说不让他们惹事,但是到了之后因为人多局面不好控制了,其找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团里的人受伤了,要去医院,后来将姬某甲抬到了车上,有两个受伤的被团员从派出所搀出来了,剩余的三个受伤轻的人自己从派出所走出来了。朱某乙供述了2013年7月29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接到姬某甲的电话说是在卖药时被群众打一顿被扭送到了鲁岗派出所,其就和红涛、广辉三个人去了派出所,朱某甲开着大巴带着团里二、三十人到了派出所,当时情绪很激动,在派出所院内乱吆喝、乱吵闹,其当时也跟着吵闹、吆喝,说了一些难听话,要求派出所放人,其也不知道派出所的人是否同意,看见白光辉、红涛等团里的几个人进到派出所办公室内将姬某甲强行弄出来了,在准备登上团里的大巴时被特勤民警截住带到了公安局。贺某某供述了2013年7月29日大约11点多,朱某甲他们几个负责人说是团队中有人被扣到鲁岗派出所了,让一块去救人。到鲁岗派出所时,朱某甲让车上的人全部都下去,在派出所内范某丙、朱振伟、朱某戌、朱某丙其他还有记不清了对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推搡撕拽,其中范某丙的行为最过激,就在几个团员把朱某寅从派出所屋里边抬出来时其上前指了他的头一下,最后就强行把被扣在派出所的人带走了。郭某某供述了武僧团内朱某寅和两个团员在鲁岗销售膏药时在一个村出事了,去村里说事的姬某甲和朱某戌也被困住了,后来被困的团员被鲁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朱某乙打电话给朱某甲让去救人,朱某甲、建设、朱某**织人,朱某甲开着车带着团队五、六十人去派出所救人,贺某某跺了派出所的门,当时团里的人去的比较多,场面比较难控制,有人和工作人员吵闹撕拽起来,最后其就和团员将姬某甲和朱某戌几个人弄到其大巴车上,没有受伤的人也跟着上车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贺某某、朱某丙、郭某某、姬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丁、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贺某某故意聚众冲国家机关,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积极参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郭某某、贺某某、姬某甲、朱某丙、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丁、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共同故意实施销售假药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姬某甲、朱某丙、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姬某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甲、齐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朱某戊、朱某戌、朱某己、朱某丁、朱某庚、朱某辛、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张某乙、朱某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贺某某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丁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辩称去派出所是因为我们的人被打伤了,去协商处理事情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不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去派出所是因为给派出所施加压力,让派出所放人;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被告人朱某甲的其它辩护意见没有实质观点,本院不再详述。被告人朱某乙辩称去派出所主观上不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姬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白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范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范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姬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李某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齐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齐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苏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王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温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岳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朱某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十九份。

审判长:张清松审判员:陈红珍审判员:赵瑞社

代书记员:吕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