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祥(绰号“大炳”、“二叔公”、“二公”),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勇祥伙同几十名村民对正在平南县镇隆镇南珠招待所附近处警的镇隆派出所民警进行围攻,并对其中的派出所所长潘某进行殴打、推下水沟、抢去手机。在民警撤离处警现场后,被告人李勇祥和几十名村民聚集到镇隆派出所,强行推坏大门进入派出所,对公安民警进行恐吓、谩骂,肆意哄闹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致使镇隆派出所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甲、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李某寅、李某卯、李某辰、李某乙、李某巳、李某午、李某乙、李某未、李某乙、李某申、李某午、李某酉、李某戌、李某亥、李某A、李某B、李某C、李某乙、李某亥、李某D、潘某、谢某、陈某、宾某、彭某、蒙某甲、蒙某乙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照片、镇隆派出所民警被妨碍执行公务及被聚众冲击的情况汇报、人民警察证、平南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祥伙同他人强行冲入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民警进行恐吓、谩骂,肆意哄闹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致使派出所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成立。被告人李勇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祥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勇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勇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黎鹏代理审判员:杨华卿人民陪审员:彭国智
书记员:黄永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