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厚培,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李厚培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刑初字第7号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是依法成立的农村经济组织,现自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该合作经济联社刑事责任,实属被告不当。另自诉人未能明确追究罪名,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驳回自诉人李厚培的起诉。上诉人李厚培认为:因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涉嫌职务犯罪,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是集体单位,有机构代码登记,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资料,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一家于1958年加入当时的广州市郊区沙河公社猎德大队,并从事第三生产队农业生产,是原在册沙河公社猎德大队第三生产队社员,是猎德村集体产业所有权成员。猎德村全部农业户村民集体转为居民前上诉人一直是猎德村农业户口村民,服务处所至今仍是猎德三队,从没因征地招工及其他原因出让或放弃集体产业所有权(从没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目前也是依靠猎德三队购买的农村养老社保400元起生活费生活。猎德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各项补偿、生活补助费上诉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发放,但是该份额至今被克扣。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克扣上诉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征地各项补偿、生活补助费发放,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州市财政局穗财综(2011)125号答复函,1996年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征用猎德村集体土地是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政府、猎德村委会违法行政,利用职务便利投机倒卖猎德村集体土地套利行为,涉嫌倒卖土地罪。广州市天河区猎德村村委会当年伪造猎德村劳动力花名册,利用职务便利骗国家安置被征地村民生活的国家专用公款,单项涉案金额2700多万元,当年猎德村委会法人代表李方荣及村委会成员涉嫌贪污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的国家专用公款2700多万元涉嫌诈骗贪污罪。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涉嫌犯罪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照上诉人起诉提交的材料,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厚培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代理审判员:吴湛代理审判员:彭湛
书记员:刘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