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曾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海珠区。原系金利来(中国)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0年12月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杨志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1)天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判处曾某无罪。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天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梅珍审判员:边龙代理审判员:聂慧
书记员:温晓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