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士起,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邱县人。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士起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士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邯市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邱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士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郭士起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1)邱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涛代理审判员:闫艳代理审判员:苏宏涛
书记员:王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