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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吴晓东、赵彦春、马腾、王某甲犯罪所得收益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邯市刑终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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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晓东,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彦春,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涉县。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腾,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邯郸县。2011年3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郝某某,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职务侵占;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2月22日、24日夜间,被告人赵彦春勾结在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工作的检验员被告人吴晓东和收料员被告人马腾,分两次将李某甲(在逃)和四名司机承运的该公司从山东日照港口购买的6车巴西铁矿粉,品位63.5共计239.92吨(鉴定价值328690.4元)运输到武安市境内后,分别拉到被告人王某甲的货厂内把优质铁矿粉卸下,以9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甲,后换成其低品位20.39的铁矿粉,共计239.92吨(鉴定价值62379.2元)装到车上,拉到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将铁矿粉卸到150场地。在24日夜间,再次拉的三车铁矿粉准备卸车时,被厂内工作人员查获。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赃款60000元,归还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并能够积极退赔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彦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马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吴晓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晓东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自己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较小。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定性错误。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24日夜间,被告人赵彦春勾结在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工作的检验员被告人吴晓东和收料员被告人马腾,分两次将李某甲(在逃)和四名司机承运的该公司从山东日照港口购买的6车巴西铁矿粉,品位63.5%共计239.92吨(鉴定价值328690.4元)运输到武安市境内后,分别拉到被告人王某甲的货厂内把优质铁矿粉卸下,以9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甲,后换成其低品位20.39%的铁矿粉,共计239.92吨(鉴定价值62379.2元)装到车上,拉到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将铁矿粉卸到150场地。在24日夜间,再次拉的三车铁矿粉准备卸车时,被厂内工作人员查获。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赃款60000元,归还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赵彦春供述,新金铁厂购买的铁矿粉被掉换成低品位铁矿粉后,我负责联系新金铁厂内部收料和质检的人,让这些低品位铁矿粉卸车时不被发现,具体被谁调换的我不是很清楚,跟我联系让我干这件事的是一个邯郸人,只知道他姓王。我当时没马上答应他,我说我找人试试看吧。后来回去我就跟新金铁厂的收料员马腾打了电话,把这件事跟他说了,问他能干不,马腾问我能给他多少钱,我又打电话问过邯郸姓王的那个人,邯郸姓王的说每车给四千元钱,我又问他给我多少钱,他答应每车给我一千五百元,后来我又给马腾回了电话,并让马腾在质检再找个人,马腾答应了。接着我又跟新金铁厂的质检员郭某某打了电话把这些情况又给他说了一遍,问他干不,郭某某答应了。后来到了2011年2月21号上午邯郸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说有三车货到了,让我晚上七点到我们第一次见面的货场接车,我晚上七点左右到货场后他正在那等着,那三辆车已经换了货正在贴封条,他给了我一万两千元让我卸了货后给收料和质检的人,我收了钱后坐上那三辆车的其中一辆跟车走了,在车上我跟马腾和郭某某打电话通知了他们,结果出货场没走多远就有一辆车坏了,大概七点半多我给马腾和郭某某打电话,说车坏了今天去不成了明天去吧,郭某某说他第二天不上班,让马腾再找个人。因为没去成我又把钱给了邯郸姓王的了,他说让我第二天晚上七点再到货场接车,我第二天也就是2月22号晚上七点到货场,邯郸姓王的把一万两千元钱给了我,我跟上车后给马腾打了个电话说我们马上到货场了,你那边准备好了没有,马腾说质检那边都找好人了,你来吧。我把三辆车带到新金铁厂的150料场见了马腾后,把一万两千元钱给了他我就走了,我走时见马腾正在跟一个人分钱,我就过去问那个人是否就是马腾找的质检员,那个人说是,我们互通了姓名和电话后得知此人叫吴晓东,后来我就先走了,我给邯郸姓王的打电话在武安北环大转盘东面见了面,他给了我五千元好处费,我收到了钱后就打车回家了。三辆车都是红色半挂车,不知道什么牌子的车,算上司机每辆车里两人,共六人,我都不认识,听口音是邯郸人,其中我坐的那辆车的两个人见了能认出来。认识马腾和郭某某以前在新金铁厂上班时认识的。2011年2月23日上午八点多,邯郸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说车往日照拉铁矿粉去了,估计24号就回来了,24号早晨六点他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说车已经回来了,现在去卸货了,让我晚上七点还到上次的货场接车带到新金钢厂。晚上我到得早了点,六点多我就到了,我到时有两辆车已经装好货了,还有一辆正在装,是用一辆小铲车装的,我等了会儿,三辆车都装好货,贴好封条后邯郸姓王的把一万二千元钱给了我,我还坐着上次坐的那辆车走了,到新金铁厂门口我见有好多车在排队,我就跟马腾和吴晓东打了电话问他们能不能把车带进去,并把三辆车的车牌号用短信发给他们二人,我跟吴晓东打电话时他说今晚他不负责150料场,你去吧,没事。过了没多久吴晓东给我打电话说门岗说好了,你往前开吧,我见前面没几辆车了,怕被门岗拦就排这队进了厂,进厂过了磅,大概到晚上九点多我们到150料场见了马腾,马腾说今晚就我一人,你给我六千元就行了,吴晓东那你看着办吧,我把六千元给了马腾后没给吴晓东钱就走了,步行快到新金铁厂门口时,马腾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货被发现了,我说有人问你就说什么也不知道。我给邯郸姓王的发了个短信说车出事了,以后别再跟我联系了。之后我步行到武安摩托大世界开上自己的牌照冀D2Q3**的长城牌轿车装着剩下的六千元钱回家了。这次的三辆车还是上次那三辆,我坐的那辆车上的两个人也是上次那二人,牌照我们记住。车上原来装的是有60多个品位的铁矿粉,换上去的铁矿粉品位很低可能是十几个品位。应该就卸到我接车的那个货场了,那个货场挺大,我没仔细看。每车40吨左右,六车共240吨左右。2011年3月1日被告人赵彦春供述,第一次是2011年2月22日晚上6点左右,在拉假货的场地邯郸姓王的先给了我20000元,让我带到新金铁厂给质检和收料的,剩余4000元让我第二天给清。晚上8点左右到新金铁厂后,我给了收料的马腾17000元,剩下的3000元我自己留下了。第二天下午3点邯郸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公安局东城门跟前让我拿钱,我当时从他手里拿了20000元。我拿到钱后,当天下午4点到新金铁厂北门岗给了马腾7000元,我自己留下13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2月24日晚上7点左右还是在那个拉假货的场地,我从邯郸姓王的那里拿了20000元,晚上9点左右到了吸进铁厂后,我给了收料的马腾10000,我自己留了10000元。两次共得赃款26000元。有15000元在我女朋友李某甲那里,2011年2月23日晚上我把15000元存到了我女朋友李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里。银行卡现在我女朋友李某甲手里。剩下7100元在我身上装着,其他的钱都花了。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赵彦春供述,拉铁矿粉的事我之前向你们交待了,第一次是邯郸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东厂运货厂,我到那后三辆车正在卸车,有一个开白色北斗星的人跟他在一起,(我不认识)。卸完车没有清理车底,确定了吨数是109吨,装上赖的铁矿粉后给了我两万元现金,说还欠我两万零七百六十元钱,等车回来后第二天给我,后来我就带着三辆车装着赖铁矿粉的车往新金铁厂走了,第二天下午我在武安市公安局东侧城门楼处他把剩下的两万零七百六十元现金给了我。每吨900元钱,刨去我收他换货用的赖铁粉每吨260元他每吨应给我640元,第一次一共是109吨总共该给我69760元,他说三辆车的运费每车9000元,共27000元,还剩42760元,又扣了2000元司机住宿和吃饭的钱,所以最后给我的是40760元现金。第一次得40760元赃款给了马腾24000元让他给了新金内部的人分,我还剩16760元。第二次的20000元现金给了马腾10000元,剩下10000元,我共得赃款26760元现金。2011年4月6日被告人赵彦春供述,王某甲第一次在东长送货厂给了我两万元,后来在武安市公安局东的城门楼处给了我两万零七百六十元,第二次在东长运货厂又给了我两万元,总共给过我六万零七百六十元现金。2、被告人2011年2月25日马腾供述,2011年2月21日下午赵彦春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三车惨了假的铁矿粉,能不能卸到厂子里,他已经和质检的郭某某商量好了,后郭某某又给我商量问我赵彦春是否已经和我说好了,问我能干不能干,我跟他说你能干我就能干。22日,我和郭某某打电话商量看看质检谁在150场地上夜班,后我们知道是质检员吴晓东,郭某某让我问问吴晓东看看他干不干。我跟吴晓东商量说,有三车掺假的铁矿粉想卸到厂子里,事成之后一车给你2000元,吴晓东说干。等到22日晚上8点左右进到厂子里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车进来了,我跟他说你往150场地卸吧,他到了之后我和吴晓东看着三辆车把掺假的铁矿粉给卸了,也没有取样化验,我跟吴晓东都往榜单上签了字。2011年2月22日卸完车后赵彦春说下次车再来就到24号了,24日下午郭某某跟我和吴晓东说车来了,现在到邯郸了。到晚上八点左右,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车已经到门口了,还是三辆装着掺了假的铁矿粉车,情况跟上次一样。问我能卸车不能,我说外面车多,你看能进来不能,要不我找人带你们进来,我正找人呢,赵彦春又给我打电话说,他让吴晓东带他们没带进来,现在已经排队进来了。后来赵彦春他们把车开到150料场插队时最后一辆车被保卫处的人和我们班长赵某某拦住,我见了跟他们说这是质检员吴晓东亲戚的车,已经过去两辆了,这是最后一辆,让他们照顾一下,后来保卫处的人让车过去了,卸车时刚卸了一辆车,正在卸第二辆时被我们班长赵某某发现了,赵某某让所有车辆都停止卸货,这时赵彦春和车上司机都已跑了,过了没多久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你就说什么也不知道。每车40吨左右,共120吨。这些车原本装的都是公司购买的高品位巴西铁矿粉,他们只负责运输,在运输途中他们把高品位铁矿粉换成掺了假的次品铁矿粉从中获利。2011年3月1日被告人马腾供述,第一次是2011年2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在150场地他给了我17000元,事成后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2月23日下午4点左右在新金铁厂门口他又给了我7000元钱。第二次是2月24日晚上8点左右在150场地他给了我10000元钱。两次一共给了我34000元。他当时给我说一车给我8000元钱,让我和质检员分,我就第一次给了吴晓东6000元,给了郭某某1000元,吴晓东从他得的钱6000里给了郭某某1000元,第二次所得的10000元钱都在我这里,谁也没给。两次我共得赃款27000元。3、2011年2月25日、26日被告人吴晓东供述,我事前就知道有三辆车的铁矿粉中掺了东西。我想挣那六千元钱。有个叫赵彦春的,是他负责跟我和马腾联系,让我们帮他把掺了假的三辆铁矿粉车卸到公司,事成后一辆车给我们四千元钱我们自己分。24日晚上八点左右,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三辆车到公司大门口了,问我今天是否在150场地值班,我说我今天晚上负责在白灰场地化验,他说现在车挺多,你能不能把我们带进去,我说行,我试试看吧。我到公司大门口跟保安说了声,保安说前面没几辆车,你让他排队一会儿就进来了。我找到赵彦春把情况给他说了,他说行,那你先过去吧。之后,赵彦春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我们现在已经进公司过了磅了,前面排的车多,让我把他们带到150料场卸货,我说我在白灰场地化验白灰,就我一人,现在过不去。到晚上十点多,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车上装的掺了假的铁矿粉被你们伙计看出来了,你过来看看吧,我跑到150料场见到收料班长赵某某,我问他车是怎么回事,他说车上装的铁矿粉有问题,已经给你们处长打电话了。我也没敢说什么就回白灰场地了。这次事情没弄成,没给钱。这些车上原来装的都是我们新金铁厂购买的高品位巴西铁矿粉,这些车是负责运输的,他在运输途中把高品位铁矿粉换成低品位铁矿粉,从中获利。我们公司的质检员郭某某知道。之前我们已经干过一次,并且分给他2000元钱。24号下午我跟马腾、郭某某在一起,郭某某说今晚还有车呢,情况跟上次的一样。2011年2月22号晚上我在150料厂上夜班,晚上七点多马腾找到我说,今晚来了三车铁矿粉,车已经进到150料厂排上队了,是赵彦春带车来的,铁矿粉里掺了东西,你帮忙把车卸了,这个事情郭某某知道,你们俩看谁负责别取样化验品位,事成后每车给你两千块钱。我答应后到晚上九点多这三辆车卸完车后我没取样和马腾都在过磅单上签了字,这时赵彦春从车上下来问我说认识他吗?我说听说过,他问我要了我的电话我就去干活了,过了没多久马腾找到我把我拉到没人的地方说,赵彦春一共给了他一万二千元钱,给我五千,他自己得五千,另外两千因为郭某某知道此事让我给了郭某某,说罢一共给我七千元钱,后来我到72料厂找到郭某某把两千块钱给了他。每车40吨左右。4、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在武安市长源货厂收外粉(外国铁矿粉),2011年春节刚过,具体那一天我忘了,有一个姓赵的男的,27、28岁的样子找到我,他自称姓杨,问我收外粉吗?我说收。2011年2月25日17时许,卖给我大约170吨左右的巴西铁矿粉。后来大约半个月后,我知道姓赵的卖给我的巴西铁矿粉是用低品位的货换成了高品位的铁矿粉。这样我知道出事啦。2011年3月18日20时40分许在邯郸丛台区东风小区2号楼2单元4号楼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今年过完春节正月十四、五左右,我在东长远的一个货场转时遇到了小赵(不知名)。他问我要不要铁粉,我说要,我问他多少品位,他说大概60多个品位,等货到了化验后如果不低于60品位按每吨1160元给我,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就离开了,大概过了四五天,小赵给我打电话说货来了卸到哪,我说卸到我们见面的货场吧。当时来了三辆半挂车,卸了102吨货,当时也没化验,他说有60多个品位。大概时间记不清了,我收了一批低品位的铁矿粉正往东长远货场存货,这时有个自称是姓赵的,我平时叫他小赵,过来问我说这些铁矿粉卖不卖,我说卖,260元一吨,他也没问我多少品位,他说行,需要时我给你打电话,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就走了。过了几天小赵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找几辆大车拉货用,我说行,我找找看吧,后来我把跑运输的李某甲介绍给小赵见面,我们三人见面后小赵说用李某甲的三辆车到山东日照港口装铁矿粉往武安市新金铁厂拉,运回来先把货卸到武安东长远货场,换成我那些次的铁矿粉再运到新金铁厂,他说他新金铁厂都找好人啦,到厂内卸货不成问题,每车除去运输公司给的运费外他再多给李某甲五千元运费,把山东拉回来的好铁粉按每吨九百元加我的低品位铁粉抵给我,我们商量好后就定下了。大概到今年过完春节农历正月十九左右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装货的车回来了,我又跟小赵打了电话,我们先到货场等着,当天晚上六七点左右三辆半挂车把货拉到货场,李某甲当时没在大车上,他另外开一辆小车跟大车到的货场,到货场过完磅把货卸到东厂运货厂后货没卸完,卸到货场的是100吨货,我给了小赵100吨共九万元的货款后我就先走了,之后我们装完假货如何往新金铁厂拉我不是很清楚。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从头说吧,我认识一个叫二小的人,经他介绍我认识两天之前向你们交待过的小赵,小赵跟我说他有些好的外矿粉问我收不收,我说怎么个收法,他让我找几辆到山东日照港去装货往武安新金铁厂拉,拉回来换成低品位的铁矿粉再运到新金铁厂,到时把好的铁矿粉低价格给我收了,他又问我有没有赖点的低品位铁矿粉,我说有,他说行,到时用你的赖矿粉抵好矿粉的货款。我收小赵的好矿粉是900元一吨,赖矿粉以260元一吨抵给他。后来我跟李某甲联系了说山东日照港有外矿粉要往武安新金铁厂拉,你把货拉到武安东长远的一个货场,换成赖铁矿粉再送到新金铁厂,每车给你5000元的运费,他说行,他有三辆车。后来到今年农历正月十八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货大概到下午五点多到东长远货场,李某甲跟着三辆车到货场卸了好的铁矿粉装上赖的铁矿粉后我给小赵三万元现金,让他带车先走,剩下的钱第二天车回来后结清。后来在武安北环路的大转盘我把一万五千元运费给了李某甲。第二天在武安市公安局东侧城门楼处我把剩下的货款给小赵结清了。我收小赵的外矿粉900元一吨,减去我抵给他的赖矿粉260元一吨,每吨给他640元,当时卸了109吨的外矿粉,总共该给他69760元货款,我给他说的运费是每车9000元三车共27000元,扣除运费又扣了他2000元大车司机的住宿吃饭钱,共给了小赵40760元。我跟李某甲说的是每车5000元运费,从中我每车挣了4000元。大概过了两三天,李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车来了。也是下午六点左右,我和小赵到货场,车卸了货后我给了小赵三万元货款,让他带车先往新金铁厂走,等车回来结余款,后来到晚上九点多小赵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别用手机了。李某甲接着给我打电话说车被新金铁厂扣了,后来就没有联系,两次卖给是个姓李的,我不认识,价格920元一吨。买了170吨好矿粉每吨920元总货款是156400元,减去我之前买赖矿粉的钱是240元一吨共40800元还剩下115600元,最后剩的29840元的赃款都是我得了。赃款我挥霍了。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两次调换的铁矿粉第一次在货场给了他30000元,后来在武安市公安局东侧城门楼给他10760元,第二次在货场给了他30000元,总共给了他70760元现金。李某甲三辆车我每车给他5000元运费,总共给了他15000元。5、2011年2月26日同案犯郭某某供述,2011年2月17日左右,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车掺了假的铁矿粉,但颜色跟好的一样,看不出来,问我能不能卸到厂子里,事成之后一车给我2000元的好处费。我说到时候再说吧。我们商量完之后三、四天我们互相打电话商量,我跟他说我一个人办不了这件事情,他跟我说收料的马腾是我哥们,你到时候不要抽样就行,我说那你弄吧。到了21日下午4点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三车铁矿粉已经准备好了,问我在哪个区检查,我说我今晚上在150区检查矿粉,并问赵彦春什么时候到,他说大概晚上七、八点就到厂子了,后来等到十一点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车到北环路了,我跟他说天太晚,今天卸不了了,明天再说吧。等到第二天晚上6点左右,由于我不在150区值班,马腾问我,你不在150区进行质检怎么办,我说你看着再找个人吧,那天正好吴晓东在150区质检,他就找到吴晓东,并说了弄假矿粉的事,吴晓东同意了。等到晚上20点左右,吴晓东找我,并分两次给了我2000元钱,说车已经卸了,我知道这件事情,稀里糊涂给我2000元让我别乱说,并说这钱是他和马腾一人出了1000元给我的,他和马腾两人各分得5000元。赵彦春主动联系我商量这个事情的。2011年2月23日早上9点左右赵彦春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晚上又来了三车,明天晚上你再上个夜班吧,我说我上不了。后来他什么也没说就把电话挂了。24日下午6点左右吴晓东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他分到了白灰场地质检,怎么办,我说不能弄就别弄了,他说没事,你不用管了,一切都交给我了。到了10点左右吴晓东跟我说这次没弄好,让收料的赵某某发现了,后来没说什么就挂了电话了。我就给赵彦春打了个电话想问问他是怎么回事,结果赵彦春手机关机了。第二次我没分到钱。6、2011年2月25日证人管某某(新金铁厂保卫处处长)的证言,是我报的案。2011年2月23日,我们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在山东日照购买了120吨左右的60多个品位的巴西铁矿粉,这120吨铁矿粉由运输公司分装成三辆车,每车装40吨左右,运往新金钢铁有限公司。2011年2月24日晚22时左右,这三辆车到达我公司卸货时被我公司收货人员发现车上铁矿粉有异样,后经化验发现这三车所拉的120吨左右铁矿粉只有20多个品位,我公司原购买的120吨左右60多个品位的巴西铁粉已被调换。负责运输这些铁粉是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我们之间有运输合同。这三辆车分别是:冀DC93**,挂车牌冀DLS**的红色乘龙半挂车:牌照为冀冀DF49**挂车牌冀冀DMK**红色乘龙半挂车;还有一辆为冀D冀DF67**车牌冀D冀DV7**色解放牌半挂车。三辆车卸车时被发现司机都跑了,车都在公司西场的料场。三车铁粉每吨含运费1300元,120吨总价值17万元左右。7、2011年2月27日证人王某甲(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的证言,我们公司负责运输的货物里其中有三车货物在运送的途中被人给换掉了。被河北新金轧材有限公司扣住的三辆车(牌照号分别为:冀DC冀DC93**F冀DF49**F冀DF67**我公司委派从山东日照港口拉着巴西铁矿粉运至河北新金轧材有限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汽车,是我公司驻山东日照港口办事处工作人员经日照市当地一个叫王某丙的人介绍后派出的汽车。被换掉的三车铁矿粉2011年2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从山东日照港口发出的,冀DC冀DC93**9.34吨,冀DF冀DF49**9.92吨,冀DF冀DF67**0.92吨,共120.18吨,每吨铁矿粉价值1300元,损失总价值156234元。8、2011年2月25日证人赵某某(新金重铁厂收料组)证言,我最先发现的。2011年2月24日晚22时许,我在西区150料场上班时,发现有一辆送货的大车不按顺序排队,插队到前面来了,我上前拦下该大车,质问大车司机为何插队,并让大车司机拿出过磅单,准备扣下他的过磅单,大车司机一直没开车门,也没给我过磅单,这时跟我一起在收料组上班的马腾过来跟我说:“这辆车是我们公司质检员吴晓东亲戚的车,一起的一共三辆车,已经过去两辆了,这是最后一辆。”我听后说了马腾两句便让车先靠边停下,让他第二天再卸车,并说:“你要让车进你去找公司保卫处的人说去。”后来我就先去料场了。当时我留意了一下此车的车牌号是6752,我在料场转了一圈看到那辆牌照6752的大车已经进来了,前面排着一辆车正在卸车。这个车排在第二辆,这时有一辆刚卸完车的司机来找我签字,我问他一共几辆车,他说一共三辆车,就是现在正在卸货的车和后面排的6752牌照的车,我来到牌照6752的车旁边让司机打开车门,我抓了一把车上装的铁矿粉仔细看了看,发现跟以往公司买的铁粉不太一样,我便让料场的人停止卸车,并通知公司质检的人化验这三车铁粉,一开始找不到质检值班的人,后来经质检的人取样化验后,得知这三车所装的是品位很低的铁粉,不是公司所购的巴西高品位铁矿粉。我们发现有车装的铁粉出现问题后就让所有卸完的车,包括已卸完货的车都不能走,后来发现破煤场东侧路边停着一辆车的司机找不到了,经检查,该车上已经卸完货残留在车上的铁粉和那辆刚卸完货的低品位铁粉一样。9、2011年3月21日证人高某某证言,货场的所有事情都由我负责。邯郸的老三现在我场子一共还有三、四吨左右的铁矿粉。是2011年2月24日邯郸老三在货场倒过一次货,那一堆铁矿粉是倒货剩下的。2011年2月24日下午(具体时间不详)来了两辆翻斗车把货卸在了货场,当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来了三辆半挂车把货给拉走了。三辆半挂车是空车进场的,车牌号尾数分别是:6752、4986、9322。就一辆翻斗车,牌照尾数是0034,2011年2月24日下午往货场送了两次货。第一次卸了55.42吨,第二次卸了59.84吨。三辆半挂车,当时半挂车的司机拿着单子让我们装,按单子上毛重装货,尾数号为6752的毛重是54.5吨,车尾号为4986的毛重是54.7吨,车尾号为9322的毛重是54.5吨。10、2011年3月1日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马腾母亲,他往家里放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他也没跟我说这是多少钱。(公卷三P15) 11、2011年3月2日证人李某甲证言,大概在2011年2月24日左右赵彦春跟我说往我中国农行的卡里存过一笔钱,具体数额没说。赵彦春非法所得的赃款,数额是15000元。我现在把这笔赃款退给公安机关。我去银行查了存款记录,钱好像是2011年2月23日存进去的。12、2011年3月3日证人王某丙证言,冀DF冀DF67**我们公司的车,是红色的。13、2011年3月7日证人白某某证言,我是新金钢厂驻山东日照业务员,主要负责运输方面的工作,都是汽车运输,是巴西铁矿粉,都是从日照港口发出的。金汇运输公司从万宝货代那领出派车单,金汇运输公司把派车单给了大车,大车拿上派车单进港装货。2011年2月20日车牌号为冀DC冀DC93**L冀DLS**6冀DF67**7冀DV7**49冀DF49**9冀DMK**上19时进日照港口装货,冀DC9**冀DC93**1冀DLS**.18吨,21日早6时35分出港,冀DF67**冀DF67**挂冀DV6**80吨,21日早6时33分出港,冀DF49**,冀DF49**的冀DMK**6吨,21日早6时28分出港,三车共计拉了119.74吨。2011年2月23日,还是这三辆车于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港口共计拉走120.18吨,两次共拉走239.92吨。货物都是以港口装的车。14、2011年3月7日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日照业务员,主要负责对新金钢厂的货物运输工作。我们公司通过日照当地的个人或小的配货站来找车,他们找到车后把车牌号报给我,我去货代哪里打印提货派车单,打出派车单后我把派车单交给新金钢厂驻日照业务员,我通知小的配货站或个人让他们去新金钢厂驻日照业务员那里领取提货派车单,他们找到此能进业务员领取提货单并在大车上贴封条,然后打车进港口装货,领取港口出的铁矿石计量单,然后出港运往新金钢厂。2011年2月20日、23日车牌号为冀DC93**、冀冀DC93**冀冀DF67**三冀DF49**派出的,一个叫王某丙的人负责联系的车。王某丙不是我公司的,他是负责给我们找车的,他找到后联系我们派车。我们之间只有个口头协议,内容是:按照新金钢厂要求,请各位司机务必在出港之间贴好封条,厂家驻港人员将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为贴封条出港,立即罚款500元。如到厂后发现未贴,或者进厂之前粘贴,或者在运输途中粘贴,将扣司机当趟运费。属于司机掺假的,换货的,将按货物价值5倍进行罚款。两次的运费都是120元一吨。这三辆车经过从港口调出的榜单显示:2011年2月20日车牌号为冀DC93**,冀冀DC93**车冀DLS**吨,冀DF67**,冀D冀DF67**装冀DV6**,冀DF49**,冀DM冀DF49**了冀DMK**三车共计拉了119.74吨。2011年2月23日,这三辆车又拉了120.18吨,两次共拉走239.92吨。15、2011年3月7日证人王某丙证言,我是跑配货的。2011年2月20日派过一次,2月23日派过一次,共两次。两次车里都有车牌号为:冀DF67**冀DV**冀DF67**冀DV7**81冀DC93**冀DLS**0挂冀DF49**冀DMK**我报他们的车牌号,然后我把这些信息报给金汇运输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刘某某去港口的货代那给出提货派车单交给新金钢厂的业务员,我让大车找新金钢厂业务员拿提货派车单和封条,然后他们进港口装车,装好车后就往武安新金钢厂走了。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跟我们说一吨运费是120元,我转达给大车司机,大车司机跟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结算,我收每辆大车50元信息费,两次共6车,共收300元信息费。没有签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协议内容是:按照新金钢厂的要求,请各位司机务必在出港之前贴好封条,厂家驻港人员将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未贴封条出港,立即罚款500元。如到厂后发现未贴,或者进厂之前粘贴,或者在运输途中粘贴,将扣司机当趟运费。属于司机掺假的、换货的,将按货物价值5倍进行罚款。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告诉我这些,我转达给拉货的司机。三辆车的司机开车牌号为:冀DC93**的司机是申某某,冀DC93**的司机室王某丁,冀DF49**的司机室王某戊。冀16、2011年2月25日郭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郭某某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二号(二号即为犯罪嫌疑人赵彦春)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我一起犯罪的赵彦春。17、2011年2月26日吴晓东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吴晓东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8号(8号即为犯罪嫌疑人赵彦春)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我一起犯罪的赵彦春;新金钢厂150场就是我让赵彦春卸货车辆和卸货的场地。18、2011年2月26日马腾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马腾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四号(四号即为犯罪嫌疑人赵彦春)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我一起犯罪的赵彦春;新金钢厂150场就是我让赵彦春卸货车辆和卸货的场地。19、2011年2月28日赵彦春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赵彦春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七号(七号即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我一起犯罪的王某甲;东长远货场就是我和王某甲调换货物的场地;三辆大车(车牌号为:冀DF49**,冀DC93**冀DF49**2冀DC93**货冀DF67** 20、2011年3月21日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高某某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5号(5号即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在我货场存放铁矿粉的人。21、2011年3月20日王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结果:经王某甲仔细辨认,其指着编号为四号(四号即为犯罪嫌疑人赵彦春,八号即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照片说这张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我一起实施犯罪的;东长远货场就是我和赵彦春调换货物的场地;22、邯郸市绿色运输服务场营运管理台帐一份,李某甲的主车号为F67**,挂车号为V7**的运输车二级维护日期2011年3月17日。23、汽运提货派车单6张2011年2月20日19时,主车牌号为冀DF67**、拖挂牌号为DV冀DF67**号为冀DC93**、拖挂牌号为冀D冀DC93**牌号冀D**冀DLS**牌号为冀D冀DF49**照向新金钢铁冀DM***FOG粉矿,每车配载30吨。2011年2月22日11时,主车牌号为冀DF67**、拖挂牌号为DV7冀DF67**为冀DC93**、拖挂牌号为冀DL冀DC93**号冀DF**冀DLS**号为冀DM冀DF49**向新金钢铁有冀DMK**OG粉矿,每车配载30吨。24、日照昱桥铁矿石装卸有限公司检斤单2张,2011年2月20日19时,主车牌号为冀DF67**、拖挂牌号为DV76冀DF67**0吨,主车牌号为冀DC93**、拖挂牌号为冀D**冀DC9***18,主车牌冀DLS**86、拖挂牌号为冀D**冀DF49**.76吨。2011年2月23日7时,主车牌号为冀DF67**、拖挂牌号为DV767冀DF67**吨,主车牌号为冀DC93**、拖挂牌号为冀DL**冀DC93**4,主车牌号冀DLS**6、拖挂牌号为冀DM**冀DF4***92吨。两次冀DMK**39.92吨。25、2011年3月7日王某丙证明,主车牌号为冀DF67**、拖挂牌号为DV767,冀DF6***C9322、拖挂牌号为冀DLS**冀DC9***F4986、冀DL***DMK90冀DF49**汇运输有限公冀DMK**,派车时期分别为:2011年2月20一趟,2011年2月23日一趟。发货单位:日照帆物流有限公司,收货单位: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货名:SFOG矿粉。(公卷三65)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一份,该批铁矿粉的品位是62%。27、货物运输合同一份,河北新金轧材有限公司与承运人河北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28、2011年2月27日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抓获证明,2011年2月27日上午,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到武安市城关镇古楼街米其林轮胎门市内将犯罪嫌疑人赵彦春抓获。29、2011年3月18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西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张某己抓获证明,2011年3月18日20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长青路长青巷3号东风小区2单元4号抓获。30、2011年2月28日新金钢铁烧结厂、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原料检验处证明,马腾2008年3月18日进入河北新金钢铁烧结厂工作,同年4月14日负责西区烧结厂矿粉收料工作。吴晓东于2010年3月5日进入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原料检验处工作,负责新金钢铁西厂区矿粉采样工作。31、过磅单一份,2011年2月24日,邯三(王某甲)的两辆翻斗车拉进货场55.42吨和59.84吨铁矿粉。后邯三(王某甲)用尾数分别为:6752、4986、9322的车分别运出54.5吨、54.7吨、54.5吨铁矿粉。32、明细分类账一份,邯三(王某甲)在东长远货场租用场地。33、河北省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武安市刑警二中队委托检验的铁矿石样品的品位为:20.39%。34、2011年3月14日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新金钢厂被调换的原巴西铁矿粉(239.92吨、63.5品位)经鉴定价值为328690元。35、2011年3月14日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新金钢厂被调换的假铁矿粉(239.92吨、品位20.39)经鉴定价值为62379元。36、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2011年2月22日冀DF49**载货净重39.66吨,冀冀DF49**货净重40.76吨,冀冀DF67**货净重39.1吨。质检冀DC93**料员:马腾。40、河北新金钢铁保卫处管某某证明,2011年2月24日晚将巴西铁矿粉调换成假铁矿粉运输至新金钢铁厂的三辆货车停在新金铁厂西区由保卫部门安排人员昼夜看管。41、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赃款清单。42、武安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取证明,2011年3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所退赃款60000元发还给河北新金钢铁保卫处管某某。43、2011年7月7日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情况说明,内容:王某甲在第8、9次材料中推翻之前材料中供述的其联系车主李某甲一事,交待是在东长远货厂认识李某甲的,据调查王某甲的138XXXX****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早从案发前就跟李某甲的158XXXX****、188XXXX****手机号码密切联系,而赵彦春所用的手机并无跟李某甲的通话记录。另在东长远货厂调查磅单发现王某甲在货厂曾有多次进出货记录。44、王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内容:王某甲号码为138XXXX****的手机与李某甲的号码为158XXXX****、188XXXX****的手机联系密切。44、东振货场(东长远货场)17份过磅单复印件,内容:邯(三)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东长远货场多次进出货物的过磅单。45、扣押货车照片六张。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是本案定性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晓东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自己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掩饰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赵彦春、马腾、吴晓东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被告人赵彦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马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吴晓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军审判员:孟连科审判员:冯娟

书记员:伊贤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