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在隆尧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巨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巨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6月2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收入,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诈骗赃款已被其挥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巨邢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