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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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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在隆尧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巨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巨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6月2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收入,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诈骗赃款已被其挥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巨邢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