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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郑寿发犯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2013)黔东刑执字第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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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寿发,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凤凰村烧炭窑组。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筑一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寿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贫困未缴纳罚金)。于2012年6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寿发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寿发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