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小润,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坝县高峰乡活龙村场上**。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罚金,有贫困证明),该犯系累犯。2012年6月7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润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7月19日评为监狱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小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