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小平,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4)长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陶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陶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小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3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