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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志国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337号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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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志国,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渡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志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叶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叶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阮雪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