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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善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窝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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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善林,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奉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善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7月24日以罪犯李善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审理,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善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因打架被监狱扣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善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南洪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