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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亮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36号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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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亮,男,1988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九刑初字第8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