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中区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诈骗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7月24日以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一年。(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