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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黄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3)黔东刑执字第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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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苗族,原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3000元)。于2009年3月9日从忠庄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2011年12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刑期变更至2018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强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