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元龙,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乡鼠场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元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300元),于2011年10月10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元龙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元龙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