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仲权缴纳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何仲权,男性,1989年10月9日。

关于何仲权缴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仲权应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何仲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何仲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何迎厚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关炳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