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淑清,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
关于徐淑清缴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淑清应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淑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淑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何迎厚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关炳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