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壮柱,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庆芝,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梁巧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区勇达,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应各缴交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逾期未予缴交,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交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黄壮芝罚金10000元后,另三被执行人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经查询银行、房产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财产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开法执字第2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冯锡亮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周秀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