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雄,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甬宁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杨雄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海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