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世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1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5日交付执行。罪犯陈世军于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世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3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世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