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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龙运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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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龙运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运连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彩红经济损失人民币9415.1元。被告人龙运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0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龙运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运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2011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0年8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0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运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运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彩红经济损失人民币9415.1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