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松林。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秀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赵松林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桂市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罪犯赵松林曾于2010年9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赵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53分。罪犯赵松林户籍所在地的全州县绍水镇柳甲村民委员会、全州县司法局绍水司法所、全州县绍水镇人民政府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松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松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3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