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汉权(自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汉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陶汉权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3日交付执行。罪犯陶汉权于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陶汉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汉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2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陶汉权的身份与平南县公安局镇隆派出所登记的陶汉权身份证号××)一致。
本院认为,罪犯陶汉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汉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