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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莫振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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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莫振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振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莫振健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莫振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振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