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振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振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莫振健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莫振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振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振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