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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莫友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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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莫友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友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4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友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2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