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友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友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4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友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2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