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强松。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佛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强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莫强松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莫强松于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强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强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7.85分。罪犯莫强松户籍所在地的平乐县青龙乡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平乐县司法局青龙司法所、平乐县青龙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强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强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3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