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桂如。真实姓名,陆季时。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桂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陆桂如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陆桂如于2011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陆桂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桂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2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陆桂如的身份与贵港市公安局中里派出所登记的陆季时身份证号××)是同一人。
本院认为,罪犯陆桂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桂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