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培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1999)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02年4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罪犯张培伟曾于2004年9月、2006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8年11月、2010年7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张培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培伟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49.30分。该罪犯于2013年4月1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培伟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培伟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